• | 环境技术 | 公益咨询 | 环境法律 |
  • GDEM.ORG.CN

为您服务:我要咨询环保、生态法律、技术与案件问题:[留言] [在线]

广东环境司法保护:环境公益诉讼在广东的实践

2020-03-19 0 陈彦鸿 刘嘉《环境》杂志

QQ图片20200320103919.png

清远法院等到查看南岭生态破坏环境案修复情况


一、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制度建设和发展

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条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层面上正式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反映了我国对环境生态文明法治保障的重视程度。此时的《民事诉讼法》中仅把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与组织列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但由于专项法律均未对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作出法律规定,因而在立法初期公益诉讼并未发挥出其应有价值效果。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对《环境保护法》作出了再次修订,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新《环境保护法》在2015年1月1日实施,标志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从法理上的概念成为法律明文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做出了司法解释(法释[2015]1号),进一步完善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2017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民事诉讼法》第55条作出修订,将人民检察院作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并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此环境公益诉讼的大门终于开启,成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和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当前,我国的改革正处在改革不断深化、社会结构和利益关系深刻变革的特殊时期,公益诉讼能有效满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迫切需要,尤其是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关系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发挥有效的作用。同时,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发挥公民有序参与和监督社会事务管理,推动民事诉讼和法律监督制度的完善。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现实情况和面临的困难

2019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7-2018》白皮书显示, 2018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民事一审案件192008件,其中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737件,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5件。

上述数据不难看出,环境公益诉讼即便经过六年的发展,案件受理件数仍然远远少于环境资源民事一审案件。这是因为环境公益诉讼案不同于普通的环境案件,存在着特殊困难。

首先,现行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不包含公民个人。现实生活中,公民个人往往是第一时间接触环境受侵害的主体,属于直接利害关系人,对生态环境变化最敏感的群体,也是诉求呼声最大的群体,但是依照目前的民事诉讼法,个人公民只能要求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程序上的繁琐必然最终影响环境保护的现实效果,如何建立一个有效的沟通机制来释放环保意识高的公民维权行动,值得思考。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有着十分明显的行业性、专业性特征,在诉讼实践中,还需要专业的评估或鉴定机构的技术支持。而举证难、鉴定评估难以及诉讼成本昂贵仍然是环境公益诉讼实务中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按照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起诉人需要提交环境损害事实和修复生态环境所需费用的证据来证明环境受侵害及修复成本,所以专业的评估或鉴定是不可避免的。目前广东省能对环境损害进行损害事实评估和因果关系鉴定的专业机构仅有五家,不能满足现有的公益、私益环境侵害鉴定的需要。加之规范的评估标准体系尚不完善,收费标准的不统一,诉讼成本高昂等问题的存在,使许多社会组织在提起公益诉讼时感到力不从心。

此外,环境公益诉讼也同样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尤其是刑事加民事类的公益诉讼案件,最终难以执行,使一些案件虽已胜诉,但案件执行难让原告在此之前所垫支鉴定评估费和诉讼费等开支,也是让公益诉讼难以继续开展原因之一。

三、广东省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及成果

(一)适格主体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简介

1996年,广东省环保局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并获批准,于2003年正式成立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该会从事环保公益事业已达十五年。自2013年起,就开始开展环境公益维权活动,受理群众的环境污染投诉,实施公益调解工作。2015年1月1日起,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承担启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责,在省内,提起了多宗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二)近期经办的案例:

(1)惠阳区维枭电镀废水污染环境责任纠纷案

惠州市维枭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2015年7月至12月日期间,每日产生电镀废水约700-800公斤,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安排工作将电镀废水在未经任何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放至厂外水沟。经惠阳区环境监测站监测,维枭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排放的污水PH偏酸3.77个单位、重金属镍超标504倍、铜超标4.13倍、铁超标341.50倍。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李某构成环境污染罪。

经惠阳区环保局、惠阳区检察院的支持起诉,由省环保基金会作为公益诉讼原告,就惠州市维枭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李某水污染一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2018年3月7日第一次开庭,5月4日举办庭询。该案于10月23日广州中院一审审理终结,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惠州市维枭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96800元,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68625元,用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该案省环保基金会未做环境损害评估鉴定,广州中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委托专家咨询的报告》,广东省高院指派其专家库内的两名环境资源专家出具专家意见,广州中院依据专家意见作为定案依据,不仅节约了司法成本,还是一次大胆尝试,也是全省第一个采用环保专家咨询意见作为定案证据的环境民事判决书。通过专家意见释明说理,被告方从内心深刻意识到自己对环境造成的实质损害,并表示愿意悔改,认真履行责任,积极配合执行,将罚款交付到惠州地方国库。目前此案已执行完毕。

(2)番禺区电镀废水环境污染案

2017年3月1日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发现余某伙同其丈夫夏某租赁番禺区边村美丰农场内的一个简易厂房经营电镀厂。在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金属件电镀加工,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厂外的泥土池里,泥土池没有任何防渗漏设施,导致工业污染水扩散、污染环境,致使该厂西面数百米市政地下水道及石碁镇小龙涌受到严重污染。经采样检测,余某排放至厂外的废水镍超标29倍、镉超标6.2倍、总铬超标4.6倍,2017年6月9日,经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余某排放电镀废水造成的损失费用为353.0618万元。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余某构成环境污染罪。

在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番禺区环保局支持起诉下,省环保基金会作为原告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而且坚持起诉余某和夏某夫妇二人作为共同被告,夏某作为余某的丈夫,不能仅以其口述不知情就免除其夫妇经营电镀厂对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夏某应当就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与其妻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2018年6月22日该环境公益诉讼案第一次开庭审理, 并于2018年8月2日结案,一审民事判决被告余某、夏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428810元。目前此案正处于执行阶段,由于被告经济情况不佳,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

(3)阳西县上洋镇倾倒危险废物案

阳西县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9月10日发函基金会。阳西县环保局称,2015年国庆节前后,周某、陆某、姚某和陈某四人,在阳西县上洋镇南某村委会后山坡处找了一块荒地挖坑放置废机油,前述四人将从外地运来的15油罐车的废机油倾倒在这两个坑内。2016年6月15日阳西县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到现场进行行政执法,发现两个开挖的堆放池,其中一个体积465立方米,系已覆土的堆放池,只有部分固废裸露在外,另一个体积约为300立方米,系露天的堆放池,挡土崩溃,有部分固废外泄,已造成周围草木枯死。经阳西县环境保护局及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现场采样鉴定,倾倒的废弃机油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

经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研究所核算,阳西县上洋镇南堡村委会后山坡固体废物重量约为859.86吨,采取原位处置方案费用预算为3293831.76元,采取异位处置方案费用预算为6442020元。阳西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周某等四人构成环境污染罪。

前期阳西县环保局办案的难度非常大,因为该案属于跨地域运输危险废物,为更好办理此案涉及的环境公益诉讼,阳西县环保局向基金会申请协助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省环保基金会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周某等四人赔偿污染环境造成的全部损失,该案于2018年11月27日正式立案,目前处于审理过程中。

省环保基金会从事环境公益诉讼工作以来,现已办结的环境公益案件有惠阳县电镀废水污染案、番禺区电镀废水污染案、天河区焦云电镀废水污染案、南岭生态环境破坏案,处于审理阶段案件有阳江市三家镍铁不锈钢冶炼企业污染环境责任纠纷案、阳西县上洋镇危险废物污染案和阳西县塘口镇生活垃圾污染案、黄浦区林地植被环境损害案等四宗案件。

四、环境公益诉讼的广东模式与经验

自2013年起,省环保基金会在环境公益维权方面作了一些大胆实践和探索,制定了《关于开展环境公益维权的工作方案》;成立了法律事务委员会,并组建了15名公益律师队伍;建立了生态环境领域的专家库,为环境公益诉讼作了大量的准备。并借助法律工作者和专业领域的专家力量,开展了公益调解工作,以公益调解的形式配合行政部门调解行业性专业性的矛盾纠纷。2015年后,正式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继续规范完善了公益律师队伍和专家库建设,还利用环保公益基金的平台建立了公益维权专项基金,专款用于公益调解、公益诉讼和法律援助,为支持公益诉讼的正常开展提供法律支撑、技术支撑和财力支撑。

为进一步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工作,强化诉讼力度,2015年6月省环保基金会在广州市天河区尝试建立了基金会、监察机关、环保行政部门间的起诉和支持起诉的协调联动合作模式,称之为“天河模式”。我们运用这一模式,提起了广州市首宗环境公益诉讼案——焦云电镀废水污染环境责任纠纷案。此后又在惠州市惠阳区复制了这一模式,提起了惠州市首宗环境公益诉讼案——惠阳区维枭五金制品厂电镀废水污染环境责任纠纷案。目前省环保基金会正进一步推广“天河模式”,帮助地方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同时还已与各地基层人民法院签署了多份协商合作协议,为法院提供专业服务,共同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事业的发展。

省环保基金会还与关联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志愿者指导委员会构建起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依靠基层的志愿者组织和注册志愿者,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接触,反映群众对环境的诉求,了解生态环境权益遭受损害的情况和信息,传递给省环保基金会,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提起公益诉讼。这是及时发现环境污染案源的有效渠道。

五、环境司法保护的广东精神

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要深入抓好生态文明建设,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深化同香港、澳门生态环保合作,加強同临近省份开展污染联防联治协作。要坚持辨证思维,转变观念,努力把短板变成“潜力板”,充分发挥粤东西北地区生态优势,不断拓展发展空间、增強发展后劲。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广东在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指明了前进方向和路径,找准了着力点和突破口。生态环境的法治就是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广东生态文明目标的必然途径。环境公益诉讼就是生态环境的依法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动员公众参与管理社会事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管理的重要形式。

省环保基金会在环境公益诉讼事业做出的一系列探索,深度契合习近平总书记的生态文明精神。省环保基金会还将继续在环境公益诉讼的路上不忘初心,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依法治国的理念,保持改革动力,强化改革精神,掌握改革方法,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生态环境依法治理的全过程。同时要不懈地开展生态环境的法治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这就是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最终目标,也是环境司法保护的广东精神。

(《环境公益诉讼在广东的实践》本文摘自: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主办《环境》杂志2019年5期,作者:陈彦鸿 刘嘉)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