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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环境司法保护:打造南粤环境司法新格局

2020-03-19 0

打造南粤环境司法新格局

陈彦鸿  刘嘉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生态环境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人民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的需求,而且在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在生态环境中,社会矛盾显现在环境污染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民生权益的侵害,甚至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活与生产,危及群众的身体健康。

在2018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生态环境问题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并要求“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重点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所以切实解决好生态环境领域的侵害行为引起的纠纷,维护生态环境民生权利,已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职责。由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到的方方面面,既要求各部门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更需要分工协作共同发力。

生态环境领域民事纠纷压力大

多年来,广东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然而环境污染的历史积累和发展中的环境负荷尚未缓解。而人民群众对美好环境质量的需求和期盼,以及公众维护环境权益的意识,正与日剧增。这导致广东省涉及环境污染的举报投诉持续位于全国之首。而这些环境纠纷被大量诉诸于法院,通过环境刑事诉讼、公益诉讼、民事诉讼的司法途径来谋求解决。

201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7-2018》白皮书显示, 2018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26481件,受理环境资源行政一审案件42235件,受理环境资源民事一审案件192008件。从公开的白皮书我们可以得知,各类环境诉讼案件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法院的负担日益见重。而且环境民事案件的数量远远多于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不仅仅是因为民事案件与每个普通公民日常社会生活粘合度高,也与新《环境保护法》出台之后社会公众环境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密不可分。环境领域内的纠纷已经不能单纯依靠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才能提高社会满意度,越来越多的公民环境保护意识已经非常高,所以探索生态环境领域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机制更是环境司法工作中的重中之中。但是环境领域内的纠纷行业特性明显,专业性很强,对纠纷原因的查明、因果关系的确定以及举证、损害评估鉴定都需要一定的专业度,不仅推高了诉讼的成本,更延迟了审判执行的周期。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在面临生态环境领域民事纠纷挑战压力如此之大的情形下,是如何切实落实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的重要指导精神来高质量、高效率解决环境问题的呢?

环境公益诉讼的广东实践

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重新修订以前,破坏环境类事件还只能是依靠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来解决,但是新《民事诉讼法》新增设了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条款,对于造成社会影响力大的环境污染侵害事件,便可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由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与组织来代替社会公众追究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人的责任。

目前,省环保基金会已与省内多家检察机关及环保系统建立了起诉和支持起诉的协调联动合作模式,并牵头与基层人民法院签署了多份协商合作协议。这与国内其他地区单纯以检察机关为主体提起公益诉讼案件有很大区别,省环保基金会的这种协调联动合作模式,社会各方参与度较高,影响力更加广泛,判决的案例通过各方共同联合宣传,在社会上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社会公众更加积极参与保护生态环境。

省环保基金会近三年来,在上述协调联动合作模式下已办结的案件有天河区焦云电镀废水污染案、南岭生态破坏环境案、惠阳县电镀废水污染案、番禺区电镀废水污染案,处于审理阶段案件有阳江市三家镍铁不锈钢冶炼企业污染案、阳西县上洋镇危险废物污染案阳西县塘口镇生活垃圾污染案等三宗案件。由此可见,广东省环保基金会牵头的协调联动合作模式反应快捷,与检察机关及环保系统共同打击破坏环境生态行为,应现了“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体现广东在争当四个走在全国前列排头兵又前进一步。

环境公益诉讼已抛砖引玉,那么关于环境私益诉讼案件,广东省又做出了怎样大胆创新和探索呢?

环境私益诉讼的广东探索

2009年10月30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经与广东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广东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协商,并报业务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局同意,正式成立广东省环境保护志愿者指导委员会。省环保志愿者指导委员会的工作不仅仅是促进和加强省环保行业志愿者活动的管理和指导,广泛的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各项活动,更是宣传和教育社会各方公民积极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环境健康良性发展。

2017年6月23日省环境保护志愿者指导委员会大胆探索,积极尝试,合力构建环境资源民事私益诉讼合作机制,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和省环保基金会签署了全省首个《关于办理环境资源民事私益诉讼案件的合作协议》,这是全省首份法院与环保部门合作签订的环保私益诉讼协议,是我省司法系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创新性举措,也是公民环保维权的新途径。

省环境保护志愿者指导委员会还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白云区人民法院走访了珠三角广州、深圳等地级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和环保局,建立了珠三角的法院、检察院和环保系统的联动体制。其中白云区春兰花园噪音污染案和南海区瑞安花园噪声污染案就是在这样一个机制下应运而生。

人民调解助力环境纠纷解决

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从推行依法治国的高度,提出了“完善矛盾纠纷的多元化机制”,提出要完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促进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机制,依法及时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维护行业专业的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而且把人民调解工作定位在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础性工作、解决行业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人民调解工作与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仲裁、协商、磋商、约谈等方式共同构成矛盾纠纷非诉解决机制。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是我国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创新,广东省在创新的路上从来都是领头羊,大胆探索与创新。

20182月2日,广东省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省生态环境厅正式揭牌成立,成为国内首家省级层面环保类的行业性专业性的人民调解机构,这是广东省在“共建、共治、共享”上又一个新的探索。

省环保调解委员会在工作上接受司法厅和省生态环境厅行政部门的登记与业务指导,负责受理和调解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的环境保护类民事纠纷和矛盾,依法及时化解环保行业、专业性的社会热点纠纷,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成立不久,省环保调解委员会应白云区人民法院邀约,参与了白云区春兰花园噪声污染案诉中调解工作。该案后续因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各方未达成调解协议,但省环保调解委员会实地勘察及与当事人的平等协商,对噪声污染的起因以及危害程度取得了共识,为案件审理提供了依据。此案是诉调对接的一个典型案例,取得了可借鉴的实战经验。

广东环境司法新格局

在省生态环境厅的指导下,全省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建立了省环保基金会、检察机关及环保系统起诉和支持起诉的协调联动合作模式,在环境私益诉讼中建立了省环保基金会、省环保志愿者指导委员会、各级法院、检察院和环保系统的联动体制模式,并引入省环保调解委员会参与“诉调对接”工作制度。

目前,省环保基金会、省环保志愿者指导委员会和省环保调解委员会将联合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及环保系统,持续保持密切关注全省各类环境侵害案件,并根据案件性质快速高效的选择处理方式,这种公益诉讼、私益诉讼、人民调解的全方位多元化联动处理环境民事纠纷所引起的社会矛盾的模式在全国也是首屈一指,创新性较强,社会公众参与度高,社会效果满意度高。

广东省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上已起到一个良好的示范性带头作用,也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生态环境保护事业都在接力奋斗中向前推进,在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上走在全国前列,广东省仍然要以“杀出一条血路”的胆识和“敢为天下先”的气魄,在全省大力宣传这种模式,树立权威,并宣传全国推广学习,为国家的生态环境和司法实践事业贡献值得学习的先进经验。

(《打造南粤环境司法新格局》本文摘自: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主办《环境》杂志2019年4期,作者:陈彦鸿 刘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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