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涉鸟类保护刑事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兆祥、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田心则、公安部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副局长李春节、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一级巡视员张陕宁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兆祥介绍典型案例的有关情况。

保护鸟类,就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美丽家园;关爱鸟类,就是关爱人类共同的美好未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劝君莫打三春鸟,儿在巢中望母归”的生态伦理观。加强鸟类保护,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动实践,关系到生态系统稳定、子孙后代福祉和民族永续发展。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林草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在鸟类保护领域依法履职尽责,通过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审理案件、开展宣传教育等多种举措,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鸟类保护工作格局。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各类破坏鸟类资源的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严惩非法猎捕贩卖鸟类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司法之力守护蓝天精灵;公安机关全面开展线索摸排,对危害鸟类犯罪活动重拳出击、露头就打,以雷霆之势捍卫生态安全;林草部门作为鸟类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持续加强鸟类资源调查监测、巡护看守、收容救护、栖息地保护、科学研究等保护管理工作,以科学之策筑牢鸟类保护屏障。
今年9月4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17部门,启动为期三年的全国保护鸟类活动和打击非法捕猎贩卖鸟类专项行动,重点包括保护鸟类活动、专项打击行动和宣传教育三项任务。行动开展以来,各部门协作配合,形成了护鸟爱鸟的强大声势。为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鸟类保护的良好氛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公安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此次联合发布5件涉鸟类保护刑事典型案例,主要体现了以下几方面鲜明导向:
一是依法严惩非法猎捕贩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违法犯罪行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鸟类作为大自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珍贵价值体现在生态系统、科学研究、文化传承等多个维度。非法猎捕贩卖这些鸟类,极大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案例一,陈某铭通过架设捕鸟网及播放画眉鸟叫声等诱捕手段,非法猎捕并向他人非法购买共计800余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用以出售牟利。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案例二,董某君使用粘网和诱鸟器大量猎捕野生鸟类,公安机关从其住处查获880余只鸟类死体和活体,其中包含大量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黄胸鹀。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依法从严惩治陈某铭、董某君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的犯罪行为,对于纠正乱捕滥食珍贵、濒危野生鸟类的社会陋习,促进公民增强爱鸟、护鸟的良好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彰显了对珍贵、濒危野生鸟类实行重点保护的鲜明司法态度。
二是依法打击流窜作案、跨省作案、网络销售等破坏鸟类资源犯罪行为。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流窜作案、跨省作案、网络销赃等新型犯罪模式,形成跨区域、隐蔽性强的野生鸟类非法交易链条,不仅严重威胁野生鸟类种群安全,更破坏了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果,助长了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的黑色产业链。案例三,张某等人从贵州驾车至河北大城县,使用粘网、鸟笼非法捕猎数百只“三有动物”棕头鸦雀,并通过网络拍卖销往全国。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依法判处张某等人八个月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案例五,冯某海等人在内蒙古、安徽等多地野外猎捕蒙古百灵和画眉鸟,并运输至山东等地出售给他人。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依法判处冯某海等人七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依法对流窜作案、横跨多省市的非法捕鸟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斩断了专门从事非法猎捕、运输、出售野生鸟类的犯罪网络,是以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生动实践。
三是依法全链条打击危害野生鸟类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近年来,一些犯罪团伙逐渐形成了非法猎捕、运输、贩卖鸟类的完整犯罪链条,有的负责非法猎捕野生鸟类,有的负责将猎捕到的鸟类迅速运输转移,有的则通过网络平台等渠道进行贩卖,给野生鸟类资源带来极大危害。案例四,李某等人分别在宁夏、内蒙古等地猎捕野生苍鹭、灰雁等幼鸟及蛋卵出售给陈某范。陈某范将收购的野生鸟类幼鸟及蛋卵,运输至其在安徽租用的养殖场,孵化、喂养后出售给他人。陈某伊帮助陈某范运输部分野生鸟类幼鸟及蛋卵。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依法判处陈某范等人八年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并处罚金的,并处罚金,同时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针对这种分工配合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一并惩治前端的非法猎捕行为和后续的运输、销售行为,坚决摧毁整个犯罪网络,以法治利剑全链条打击切实保护野生鸟类资源和生态安全。
保护野生鸟类,就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美好家园。希望社会公众能从这些典型案例中吸取教训,提高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主动抵制破坏野生鸟类的行为,积极参与到鸟类保护行动中来。下一步,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林草部门将持续加大对非法猎捕贩卖鸟类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不断增强公众保护野生鸟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凝聚全社会爱鸟护鸟的强大合力,共同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地球。
涉鸟类保护刑事典型案例
案例1:陈某铭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案例2:董某君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案例3:张某、姜某文、章某重非法狩猎案
案例4:陈某范等七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例5:冯某海等八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案例1
陈某铭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依法严惩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野生画眉鸟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2021年2月至2023年11月,犯罪嫌疑人陈某铭通过架设捕鸟网及播放画眉鸟叫声等诱捕手段,非法猎捕700余只画眉鸟,还向他人非法购买100余只画眉鸟。期间,陈某铭将上述800余只画眉鸟以150-5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全国各地买家从中牟利。
【裁判结果】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某铭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800余只,司法鉴定核定价值总计4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陈某铭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一审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打击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野生画眉鸟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画眉鸟因鸣叫悦耳动听,曾经被当作观赏性鸟类饲养。2021年,画眉鸟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全面禁止猎捕与交易;因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取得省级林草部门核发的特许猎捕证;因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的,应当依法经省级林草部门批准;运输、寄递、携带应持有有关批准文件等。然而,总有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甘愿铤而走险。本案中,陈某铭为牟利违法捕捉画眉鸟,结果触犯刑法致使身陷囹圄。依法严惩此类犯罪行为,不仅彰显了司法对野生鸟类保护的坚定立场,也对潜在违法者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通过本案的审理和宣判,向社会传递了明确信号:任何破坏野生鸟类资源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2
董某君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依法严惩猎捕杀害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鸟类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2021年8月,犯罪嫌疑人董某君在辽宁省盘山县某村的稻田地,使用粘网和诱鸟器猎捕黄胸鹀等鸟类300余只。同年9月28日,公安机关接到爱鸟协会志愿者举报将其抓获。公安机关从犯罪嫌疑人董某君住处查获880余只鸟类死体和活体,其中包含大量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黄胸鹀。经鉴定总计价值人民币110余万元。
【裁判结果】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君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被告人董某君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野生鸟类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成员,在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中,作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黄胸鹀,近年来遭到过度猎捕而数量急剧减少,已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列为极危物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规定,禁止猎捕、食用黄胸鹀,因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猎捕证。本案中,公安机关将矛头对准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以食用为目的危害野生鸟类等突出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切实保护生物多样性和良好的生态环境。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治危害黄胸鹀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鸟类的犯罪,对于纠正乱捕滥食珍贵、濒危野生鸟类的社会陋习,促进公民增强爱鸟、护鸟的良好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彰显了对珍贵、濒危野生鸟类实行重点保护的鲜明司法态度。
案例3
张某、姜某文、章某重非法狩猎案
——依法打击流窜作案、网络销售等破坏鸟类资源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2024年3月2日,张某、姜某文、章某重从贵州驾车至河北大城县,使用粘网、鸟笼非法捕猎“三有动物”棕头鸦雀,并通过网络拍卖销往全国。犯罪嫌疑人张某共出售棕头鸦雀173只,非法获利30402元,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扣押44只;犯罪嫌疑人姜某文共出售棕头鸦雀168只,非法获利33654元,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扣押28只;犯罪嫌疑人章某重共出售棕头鸦雀186只,非法获利26344元。案发后,查获的棕头鸦雀已移交救助站进行专业救助及放生。
【裁判结果】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姜某文、章某重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姜某文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章某重有期徒刑八个月。一审判决后,无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流窜作案、网络销售等破坏鸟类资源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规定,猎捕“三有”鸟类,应当取得狩猎证;出售、运输、寄递、携带“三有”鸟类,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等合法来源证明。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流窜作案、网络销赃等新型犯罪模式,形成跨区域、隐蔽性强的野生鸟类非法交易链条,不仅严重威胁棕头鸦雀等野生鸟类种群安全,更破坏了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果,助长了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黑色产业链。公安机关依托“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充分发挥情报导侦优势,紧盯跨区域职业化犯罪团伙和鸟类迁飞时段,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破坏鸟类资源犯罪行为。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此类新型犯罪现象,不但有效震慑了潜在的野生动物非法交易行为,而且切断了“捕猎-运输-销售”的犯罪链条,对维护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案例4
陈某范等七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依法全链条打击危害野生鸟类资源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2021年4月至2023年4月,犯罪嫌疑人陈某范驾车多次到内蒙古、宁夏等地收购野生鸟类幼鸟及蛋卵,并运输至其在安徽省租用的养殖场,孵化、喂养后出售给河北、辽宁等地的养殖场获利。犯罪嫌疑人陈某伊帮助陈某范运输部分野生鸟类幼鸟及蛋卵。犯罪嫌疑人李某、马某、马某平、陈某林、杨某义分别在宁夏、内蒙古等地的湿地内,通过网捕、掏窝等方式猎捕野生苍鹭、灰雁等幼鸟及蛋卵出售给陈某范。涉案野生鸟类幼鸟1100余只,蛋卵3900余枚。经鉴定,涉案野生鸟类幼鸟及蛋卵包括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蓑羽鹤、大天鹅及“三有动物”苍鹭、灰雁等。
【裁判结果】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范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陈某伊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李某、马某、马某平、陈某林、杨某义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陈某范明知被告人李某等人非法猎捕的是“三有动物”,仍多次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判处陈某范等七人八年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并处罚金的,并处罚金,同时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机关依法全链条打击危害野生鸟类犯罪的典型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规定,禁止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鸟类,因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或“三有”鸟类的,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出售、运输、寄递、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或“三有”鸟类,应当依法提供人工繁育许可证、行政许可批准文件、专用标识等合法来源证明材料;禁止借人工繁育之名收购、孵化、驯化、出售非法猎捕来源的鸟类。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鸟类幼鸟及蛋卵,不仅会破坏野生鸟类自然繁殖规律,减少种群数量,也会严重损害生物多样性,影响生态安全。在该案中,公安机关大力实施主动警务、预防警务,坚决摧毁“掏窝”“偷蛋”等破坏鸟类资源的犯罪网络,斩断伸向黄河“几字弯”候鸟天堂的黑手,努力实现“办理一案、震慑一片、净化一域”。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某范等七人进行惩处,不仅惩治前端的非法猎捕环节,也惩治后续的运输、销售环节,实现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全链条打击,用司法力量守护野生鸟类、维护生物多样性和国家生态安全。
案例5
冯某海等八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依法打击跨省非法猎捕与买卖野生鸟类的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2022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冯某海在内蒙古呼伦贝尔、锡林浩特野外猎捕蒙古百灵,并空运至山东胶州机场,分别出售给犯罪嫌疑人杜某光和彭某坡(另案处理),杜某光又将收购的蒙古百灵转售给犯罪嫌疑人孙某民和吴某斌;犯罪嫌疑人盛某军从锡林浩特野外猎捕蒙古百灵雏鸟,后伙同赵某(另案处理)将上述蒙古百灵驾车运输至山东枣庄高速服务区出售给犯罪嫌疑人罗某林,罗某林又将上述蒙古百灵分别转售给犯罪嫌疑人刘某民、吴某斌等人;犯罪嫌疑人刘某国在安徽省宁国市野外猎捕画眉,后驾车将画眉运输至山东济宁、聊城、枣庄等地,分别出售给犯罪嫌疑人孙某民、吴某斌等人。涉案蒙古百灵共291只,价值145.5万元;涉案画眉共94只,价值47万元。蒙古百灵、画眉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海、盛某军非法猎捕、运输、出售野生蒙古百灵,被告人刘某国非法猎捕、运输、出售野生画眉,被告人罗某林、杜某光、孙某民、刘某民、吴某斌非法购买并转售蒙古百灵、画眉,情节严重,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遂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认罪悔罪态度及犯罪危害程度等,分别判处七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扣押在案尚未放归大自然的蒙古百灵、画眉按照有利于生存的原则依法于原栖息地进行放生。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司法机关依法打击跨省域危害野生鸟类犯罪的典型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规定,禁止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鸟类,因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或“三有”鸟类的,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出售、运输、寄递、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或“三有”鸟类,应当依法提供人工繁育许可证、行政许可批准文件、专用标识等合法来源证明材料。本案被告人横跨内蒙古、安徽等多省(区)猎捕鸟类,并通过空运、公路运输等跨省运输方式,将涉案鸟类销往多地,情节恶劣。公安机关按照“打源头、端窝点、摧网络、断链条、追流向”的侦办要求,辗转多省市搜集、固定证据,成功侦破案件。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冯某海等八人刑事责任,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扣押鸟类实施原栖息地放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办理积累了宝贵经验,充分彰显了司法维护生物多样性、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责任担当。
附答记者问 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涉鸟类保护刑事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问:近期,公安部部署开展打击危害鸟类等野生动物“平安原野—2025”专项行动。请问在专项行动中都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鸟类等野生动物是宝贵的自然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自今年8月起,公安部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平安原野—2025”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鸟类等野生动物犯罪活动,全力护航美丽中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一是坚持严打方针。坚持全链条打击,对猎捕、收购、分销、经营利用上中下游犯罪开展立体化作战,逐级挂牌督办一批大要案件,坚决摧毁一批犯罪网络、铲除一批犯罪团伙、斩断一批犯罪链条。坚持网上网下结合,以网上线索研判支撑网下精准打击。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工具从事危害鸟类等野生动物犯罪活动,全面清缴改装无人机、猎套、猎夹、捕鸟网、绝户网等作案工具,坚决消除社会安全隐患。二是密切协作联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打击涉野生动物犯罪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联动响应等机制,强化行刑衔接,畅通双向移送通道,推动协同共治,斩断黑灰产业链。密切警种联动,依托“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相关警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切实打好整体仗、合成仗。部署处于候鸟等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迁徙通道的公安机关加强区域协作,加强调查取证、案件侦办等协作配合,实现“办理一案、震慑一片、净化一域”。三是广泛宣传发动。公安部上线运行环食药犯罪线索网上举报平台,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涉鸟类等野生动物犯罪线索。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增强群众法治意识和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营造“爱鸟护鸟、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 下一步,公安部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推进“平安原野”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鸟类等野生动物犯罪活动,坚决守牢美丽中国建设安全底线。 问: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存在一些认识误区,比如观赏鸟类可以随意买卖,购买鸟蛋、幼鸟不违法,等等。能否结合今天发布的典型案例介绍一下日常生活中的爱鸟护鸟常识? 答:我们此次发布五个典型案例,既是要有力震慑破坏鸟类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要更好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澄清纠正社会公众在鸟类保护方面存在的以下一些认识误区: 第一个认识误区,认为画眉等常见观赏鸟可随意猎捕、交易。很多人认为画眉鸟是常见的观赏鸟,猎捕、买卖不违法。但从案例一可知,画眉鸟已于2021年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全面禁止猎捕与交易。因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取得省级林草部门核发的特许猎捕证;因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的,应当依法经省级林草部门批准;运输、寄递、携带应持有有关批准文件等。由此可见,即使是以前常见的观赏鸟,如画眉鸟、蒙古百灵等,被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后,将受到法律更为严格的保护,随意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的行为将有可能构成犯罪。 第二个认识误区,认为“三有动物”保护力度小,可随意捕猎。所谓“三有动物”,是指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案例三涉及的棕头鸦雀即属于“三有动物”。有人认为“三有动物”的保护级别低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捕猎、销售没关系。我们要严肃指出,这是严重的认识错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猎捕“三有”鸟类,应当取得狩猎证;出售、运输、寄递、携带“三有”鸟类,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等合法来源证明。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三有”鸟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非法狩猎罪,像张某等人就因非法猎捕棕头鸦雀被判处有期徒刑。 第三个认识误区,认为可以以食用、滋补等目的,作为任意捕杀野生鸟类的违法犯罪借口。近年来,个别非法捕猎、食用野鸟视频在网络平台肆意传播,向公众传播极其错误的观念。有人认为出于食用、滋补等目的捕杀野生鸟类情有可原,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但从法律层面来看,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野生鸟类在生态系统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每一种野生鸟类的生存都维系着生态的平衡。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非法捕杀野生鸟类都有可能破坏生态环境,触犯法律的,都要依法受到制裁。案例二中,董某君大肆猎捕包含大量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黄胸鹀在内的野生鸟类,主要目的就是给其家人食用,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所以,不能以食用、滋补等任何借口去非法捕杀野生鸟类。 第四个误区,认为收购、运输野生鸟类幼鸟、蛋卵不违法。有人认为幼鸟、鸟蛋不起眼,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不违法,这种想法是错误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鸟类幼鸟及蛋卵,会破坏野生鸟类的自然繁殖规律,导致种群数量减少,破坏生物多样性。因此,无论是野生成年鸟类,还是幼鸟、蛋卵,未经合法批准,进行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的,都有可能触犯法律,甚至构成犯罪。案例四中,李某等人就因通过掏窝、网捕等方式猎捕野生苍鹭、灰雁等幼鸟及蛋卵,并出售给陈某范而获刑。 第五个误区,认为网络销售、跨省运输野生鸟类更隐蔽,难被查处。随着网络和物流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拍卖、跨省空运、公路运输等方式销售野生鸟类,认为这种方式更隐蔽,不易被发现。但从案例三张某等人网络销售棕头鸦雀、案例五冯某海等人跨省运输蒙古百灵、画眉等均被查处可以看出,公安机关依托“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充分发挥情报导侦优势,紧盯跨区域职业化犯罪团伙和鸟类迁飞时段,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破坏鸟类资源犯罪行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以为通过网络销售、跨省运输等方式和渠道就可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人,一定要放弃幻想,切勿心存侥幸。 问:国家林草局作为鸟类保护主管部门,在加强鸟类保护方面具体有哪些举措,并取得了哪些成效? 答:国家林草局高度重视鸟类保护,近年来采取了强化保护系列措施。一是扩大鸟类保护范围。先后于2021年、2023年调整发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鸟类达到394种,“三有”鸟类达到1028种,受保护鸟类种数扩大近50%。二是持续推进鸟类保护监测网络建设。印发《全国鸟类迁徙通道保护行动方案(2021—2035年)》,明确了1140处候鸟迁徙通道重要栖息地,推进候鸟种群调查监测、环志、栖息地保护恢复、能力建设等主要任务。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候鸟迁飞通道保护修复中国行动计划(2024—2030年)》,筛选出821处关键栖息地,全面开展保护修复。持续开展全国越冬水鸟同步监测,2024年、2025年监测鸟类数量连创历史新高。三是联合多部门开展专项行动。连续5年联合多部门开展“清风行动”“网盾行动”等线上线下专项执法行动,今年9月联合17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三年的保护鸟类活动和打击非法捕猎贩卖鸟类专项行动,强化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四是每年迁飞季开展护鸟专项行动,组织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力量参与护飞行动,加大巡护看守、捕鸟网清理、执法监管、公众参与等力度,确保鸟类迁飞安全。五是加强鸟类致害防控工作。2024年印发《野猪等陆生野生动物致害防控工作方案》,指导各地依法落实鸟类致害防控措施,引导推广使用防鸟网等对鸟类无伤害的防护措施,对鸟类造成作物等财产损失及时予以补偿或保险赔偿。六是结合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主题活动,通过制作发布宣传册、短视频等丰富形式,加大鸟类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宣传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