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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含油金属屑环境监管要求解读

2024-07-13 0

一、明确机械加工过程产生含油金属屑的废物属性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及其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第9条,以下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一)珩磨、研磨、打磨过程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油泥,属于HW08类危险废物(代码:900-200-08)。

  (二)使用切削油或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属于HW09类危险废物(代码900-006-09)。

  (三)金属制品机械加工行业珩磨、研磨、打磨过程,以及使用切削油或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属于危险废物的含油金属屑,分别属于HW08或HW09类危险废物(代码900-200-08或900-006-09)。

  上述机械加工企业所产生的含油金属屑应当按危险废物予以管理。产生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含油金属屑认定与《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存在不一致的,原则上以《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为准。

  如产生单位对其产生含油金属屑的危险废物属性问题存在异议,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及《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引的通知》要求,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经鉴别认定不属于危险废物的,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予以管理。

  二、指导产生单位、利用单位依法落实含油金属屑环境管理

  (一)列入危险废物的含油金属屑管理要求。

  列入危险废物的含油金属屑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环节,应当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要求,其利用、处置去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含油金属屑利用过程符合"经压榨、压滤、过滤除油达到静置无滴漏后打包压块用于金属冶炼"豁免条件的,利用过程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即:利用单位不须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除利用过程外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置等其他环节仍按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过程仍须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开展含油金属屑利用的豁免利用单位,应当按照穗环办〔2022〕29号文件要求,落实利豁免利用申请手续,并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平台)注册完善豁免利用单位信息,落实转移联单制度。

  2、含油金属屑利用过程不符合"经压榨、压滤、过滤除油达到静置无滴漏后打包压块用于金属冶炼"豁免条件,但符合"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即:一家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可作为另外一家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豁免条件的,"点对点"定向利用过程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即:利用单位不须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除利用过程外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置等其他环节仍按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过程仍须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实行"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定向利用方案须经省生态环境厅批准,并在省平台注册完善"点对点"利用单位信息,落实转移联单制度。

  3、无法满足上述豁免条件的,产生单位应当将含油金属屑危险废物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理处置。涉及跨省转移的,须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转移。

  (二)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含油金属屑管理要求。

  经鉴别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含油金属屑,应当列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落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管理要求如下:

  1、建立健全含油金属屑各环节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落实污染环境防治措施,贮存设施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2、依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公告2021年第82号)要求,建立完善含油金属屑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台账,如实在省平台进行申报。

  3、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含油金属屑的,应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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