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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珠海市环境资源一审案件管辖法院的公告

2022-09-29 0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珠海市环境资源一审案件管辖法院的公告


为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珠海法院开展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对全市环境资源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基层管辖法院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9月1日起,全市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本公告范围内的环境资源民事、刑事(含刑事附带民事)、行政一审案件,统一由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受理。


二、自2022年9月1日起,除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外,全市其他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公告范围内的环境资源民事、刑事(含刑事附带民事)、行政一审案件。


三、2022年9月1日前,全市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或执行完毕)的案件,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或执行);当事人已提交起诉材料或申请材料但尚未立案的,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查、立案并审理(或执行)。


四、全市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的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需要人民法院执行的,由原受理法院负责执行。


五、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办公地址为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珠峰大道1232号。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五山人民法庭(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办公地址为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五山中心小学旁


    特此公告。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案由范围



一、环境资源民事案件
(以民事案由规定2020版为标准)


53.相邻关系纠纷

(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四级案由】

55.海域使用权纠纷

56.探矿权纠纷

57.采矿权纠纷

58.取水权纠纷

59.养殖权纠纷

60.捕捞权纠纷

97.排污权交易纠纷

100.碳排放权交易纠纷

101.碳汇交易纠纷

377.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2)水污染责任纠纷;(3)土壤污染责任纠纷;(4)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5)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6)噪声污染责任纠纷;(7)光污染责任纠纷;(8)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378.生态破坏责任纠纷

379.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1)民用核设施、核材料损害责任纠纷;(2)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3)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4)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二、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含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废物罪,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三、环境资源行政案件

被告为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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