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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偷排泥浆,既要负刑事责任,还要算“生态账”

2020-06-16 0 李丹萍、李雨航、陈彦鸿《环境》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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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新型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建设与改造提速,衍生出大量的建筑废弃物。而建筑废弃物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他废弃物。长期以来,非法偷排建筑泥浆的行为时有发生,为严厉打击这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

案件背景

广州市公安局于2018年6月间统一指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打击泥头车偷排泥浆违法犯罪专项,本案就是最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专门从事建筑泥浆的偷排,已逐渐形成一条较为成熟的黑色产业链。据本案被告人的介绍,从工地拉一车建筑泥浆,40立方左右,收费约1500元。若运到路途较远的正规消纳场,一车大概要500元,若直接偷排到河涌或者市政管道,就可以轻松净赚1500元。恰恰因为这个行当门槛底,且几乎可以做到一本万利,导致这种违法行为总是屡禁不止。

 “偷排一车建筑泥浆到河涌或者市政管道,只需3分钟左右的时间,而清理所需的费用,却在数万元甚至十万元以上,堵塞下水道造成内涝,将会给城市居民的工作和生活带来极大的危害”这是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办理此案时分别计算出来的“经济账”、“生态账”。

案情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8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江某某雇佣被告人黎某某等人为其运输建筑泥浆并非法排放,合计约55立方米。2018年4月17日晚,黎某某等人按照江某某的指示,驾驶江某某所有的一辆红色槽罐车至广州市黄埔区广园东路丰乐立交桥底掉头位置,将车内装载的建筑泥浆非法排放至下方的乌涌河段内。2018年4月20日凌晨,黎某某等人再次按照被告人江某某的指示,驾驶另一辆槽罐车以同样手段在上述同一地点非法排放车内装载的建筑泥浆。2018年4月21日凌晨,黎某某等人驾驶第一次作案用的红色槽罐车再次按照江某某的指示去至上述地址斜对面位置,非法排放车内装载的建筑泥浆。经鉴定,清理涉案的乌涌丰乐立交桥河涌内淤泥的费用为122560元。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既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又是人类及其周围各种自然因素的总和。而水资源则是生态环境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河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是破坏水资源的行为。江某某将建筑泥浆直接排入河道,造成河道淤积,影响行洪能力,自然环境服务功能受损,造成水资源等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客观上造成了地表水服务功能损失,应承担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122560元,并承担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20000元;此外还应在省级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还对江某某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办理

2019年3月4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江某某、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依法判决江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注:黎某某因先行缉拿归案,已于2018年11月15日被判处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经该院调解,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与江某某达成和解,由江某某承担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122560元;承担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20000元,并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焦点

1.本案为何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来定罪?

【污染环境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本案中,江某某向河涌非法排放的建筑泥浆不属于含有放射性的废物、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的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的物质,因此不宜适用上述法律规定;江某某向河涌非法排放建筑泥浆的犯罪行为造成了河道淤积、影响水质与行洪能力,产生了清理河道淤泥的费用,因此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来定罪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2.本案为何能提民事公益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有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因此,向河涌非法排放建筑泥浆,属于一种对水资源进行破坏的行为,被我国法律所明文禁止。

广州市黄埔区乌涌是黄埔区的重点河涌之一,并承担着重要的防洪排涝功能。向该河涌非法排放建筑泥浆,将会产生两方面的影响:

一是建筑泥浆随水体流动,迅速向下游扩散,造成乌涌丰乐立交桥至大沙东路段水体泛黄,影响乌涌水质,泥浆中较大粒径颗粒将与河涌底泥结合,形成大量次生泥浆,需要高昂的清理费用。

二是建筑泥浆如得不到及时清理,会造成河涌阻水,影响洪能力。

江某某向乌涌偷排建筑泥浆导致乌涌河道淤积,影响行洪能力,应依法认定为破坏水资源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对江某某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3.本案的诉讼请求如何确定?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

在本案中,江某某向乌涌倾倒建筑泥浆,导致河道淤积、影响行洪能力,损害了生态环境,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其中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就是案发后广州市黄埔区水务设施管理委托第三方专业公司进行清淤所花费的费用,合计122560元。

江某某还应承担自2018年4月17日(第一次非法排放建筑泥浆)至同月27日完成清淤工程期间,即生态环境受损害到恢复原状期间的11天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损失以及相关调查、鉴定评估的费用。因考虑到鉴定评估费用高昂,故以协商方式要求江某某承担2万元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费。

江某某的行为造成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要求被告人在省级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江某某已于2019年4月18日的《广州日报》登报公开道歉。

4.本案能否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收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以及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认为行政职能单位应对江某某在不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情况下非法排放建筑泥浆的行为予以查处。此外,江某某非法排放建筑泥浆的对象是乌涌,该河涌承担着极其重要的防洪排涝功能,根据《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属排水设施,应从重处罚。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为及时有效地保护黄埔区水资源,已于2018年12月10日向行政职能单位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江某某非法运输、非法排放建筑泥浆的行为予以查处。行政职能单位于2019年4月12日根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六十三的规定,对江某某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偷排泥浆,既要负刑事责任,还要算“生态账”》本文摘自: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主办《环境》杂志2020年6期,作者:李丹萍、李雨航、陈彦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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