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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法院:滥伐林木也要负刑事责任

2020-03-19 0 陈彦鸿 柯学《环境》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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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滥伐林木案件开庭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19、20日,被告人吴建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将位于本市白云区黄石街丛云路八号山围墙内的林木砍伐。经鉴定,涉案砍伐现场被砍伐的林木树种属于桉树、杂木阔叶树;被砍伐树木合计72株,立木蓄积49.4797立方米。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吴建违反森林法等法规,滥伐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主张:2018年5月19日至20日,被告广州东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丰公司)及负责该项目被告吴建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他人砍伐本市白云区黄石街丛云路八号山围墙内的林木。被告吴建明知其所属的东丰公司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雇人砍树72株,该行为已涉嫌滥伐林木罪,对局部地区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对森林生态服务功能如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碳释氧等产生一定的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吴建、东丰公司按照《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的要求在原址补种林木,恢复绿化,并按照《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对补种的林木抚育管护一年(管护时间从补种的林木经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被告吴建、东丰公司按照《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的要求在白云区公益林补种林木72株,并对补种的林木抚育管护一年;3.判令被告吴建、东丰公司在广东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公开道歉。

被告人吴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辩称:其任职于广州东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的情况下,仍雇人对广州市白云区丛云路八号山围墙内的树木进行了在砍伐,造成局部地区生态环境损害。因自身无知犯下错误,已深深悔过,深切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必定痛改前非,做任何事情,都要遵纪守法,也时刻提醒自己,要爱护森林,人人有责。恳请法官、法庭对被告从轻处罚。对于检察机关要求进行补种复绿及异地补种无异议。也诚恳地对自己犯下的错误进行赔礼道歉。

被告广州东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辩称:本公司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8年5月19日、20日对广州市白云区丛云路八号山围墙内的树木进行砍伐。案发时,受邻近树木影响,围墙已经出现明显倾斜和裂缝,加上当时正值强降水台风天气,存在随时倒塌而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隐患。基于抢险救灾工作紧迫性的考虑,被告才不得已先行移除围墙内侧树木。案发后,被告立即在原地块开展树木补种工作,目前已完成树木补种,并已安排专人进行养护。被告真诚悔过,愿意承担赔偿及补种复绿责任。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被告抢险救灾和及时复绿补种的情节,依法从轻判处被告所需承担的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0日,广州新成更新改造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丰公司签定协议,约定由东丰公司组织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及设备对广州市白云区丛云路八号山围墙内的树木进行清理、迁移,并负责办理有关报批手续。2018年5月19日至20日,被告人吴建在明知其所属的东丰公司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将位于本市白云区黄石街丛云路八号山围墙内的林木砍伐。经鉴定,涉案砍伐现场被砍伐的林木树种属于桉树、杂木阔叶树;被砍伐树木合计72株,立木蓄积49.4797立方米。

另查,案发后,被告吴建、东丰公司已组织人员在本市白云区黄石街丛云路八号山围墙内已砍伐林木的范围进行了补种,共补种木棉花、广伞枫等共74株。

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吴建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吴建、广州东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按照《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的要求在本市白云区黄石街丛云路八号山围墙内已砍伐林木的范围内补种林木、恢复绿化,并按《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对补种的林木抚育管护一年(管护时间从补种林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告吴建、广州东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按照《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的要求在白云区公益林补种林木72株,并对补种的林木抚育管护一年。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告吴建、广州东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公开场合就滥伐林木的行为道歉。

裁判要旨

本案被告人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证,滥伐林木2株,立木蓄积49.4797立方米,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围绕保护森林生态资源,在司法领域坚决贯彻“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要求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吴建、广州东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原地补种同等数量林木,并在白云区公益林补种同等数量林木,同时对所补种林木进行抚育、管护一年,以确保补种林木存活率。此外,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判决被告吴建、广州东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公开场合口头或书面道歉,借此教育广大社会公众保护环境、爱护环境。

裁判理由

被告人吴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滥伐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建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吴建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应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在量刑时亦予以考虑。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吴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吴建作为东丰公司涉案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在明知其所属的东丰公司未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擅自组织他人砍伐林木。被告吴建与东丰公司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吴建、东丰公司在事发后已进行了补种,但林木的生长需要进行一定期间的抚育和管护,故被告吴建、东丰公司还应对补种的林木抚育管护一年,以保证补种效果。因滥伐林木行为对局部地区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对森林生态服务功能如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碳释氧等产生一定的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被告吴建、东丰公司按照《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的要求在白云区公益林补种林木72株,对补种的林木抚育管护一年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吴建、东丰公司的行为已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吴建、东丰公司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吴建认罪态度较好,且在事发后被告吴建、东丰公司已在事发原地履行补种义务,再结合被告吴建、东丰公司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时间、范围、后果等因素考虑,被告吴建、东丰公司在公开场合口头或书面道歉为宜。

案例注解

本案围绕保护森林生态资源,在司法领域坚决贯彻“谁破坏,谁修复”原则的一次有益尝试。

在严厉打击滥伐林木犯罪的同时,不仅要求滥伐林木责任人原地复绿,还创造性地要求滥伐林木责任人在公益林异地补种同等数量的林木,以补偿森林生态服务功能,使受破坏的森林资源、生态环境及时得到修复,达到“挽救一个人,教育一群人,恢复一片林”的目的。

惩治+修复+补偿,在推动司法办案与环境保护并行的同时,客观上也推进了广州市白云区公益林的建设。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白云区法院于2019年5月22日向白云区政法委提交《关于在毁林案件中开展补种复绿工作及建立公益林的报告》。在白云区政法委牵头组织下,白云区人民法院、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白云区农业农村局共同制订《广州市白云区在毁林案件中开展补种复绿工作及建立公益林的实施办法》。2019年6月5日,白云区公益林补种复绿基地在白云区太和镇穗丰村十四社水均田举行揭牌仪式,同时举行了植树造林和补种复绿活动。白云区以实际行动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助力白云生态建设,为创设宜居生态环境提供了司法保障。

(《滥伐林木也要负刑事责任》本文摘自: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主办《环境》杂志2019年10期,作者:陈彦鸿 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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