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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检察院、生态环境局:用惩治与预防筑牢环境犯罪防线

2020-03-19 0 陈彦鸿、李丹萍、李雨航、肖楠、刘嘉《环境》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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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埔分局现场执法

在司法实践中,生态环境犯罪由于边界模糊,以及法律执行的效能普遍较低等特点,法院对此类案件最终大都是判处刑期和罚金,而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却迟迟难以恢复原状。

为破解这一难题,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与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经过广泛深入探讨,于今年7月,联合建立了首个以带有预防环境资源犯罪警示教育功能的检察公益诉讼教育基地。基地建成后,将提供场所给涉案人员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进行异地补种复绿;为公益诉讼案件被告履行修复补偿生态环境民事责任提供履行场所;通过案例展示进行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宣传教育等。“教育基地建立的工作确实是一项创新,不仅打击了破坏生态资源犯罪行为,又有利于环境犯罪预防机制、生态环境的补偿和恢复,达到双赢的社会效果。”业内人士表示,这个基地承载着重要的环境犯罪教育功能,可以有效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近年来,广东涉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环境权益受侵害的群众来信来访举报投诉量持续位居全国之首。环境犯罪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一方面是环境犯罪存在长期性,另一方面,依赖刑事打击难以彻底解决环境犯罪根源,因而积极采用事先预防机制就显得十分必要。

环境犯罪预防与惩治互相促进

预防和惩治是打击环境犯罪的两个重要方面,两者间紧密联系、相互补充、彼此促进、辩证统一。

预防环境犯罪是要使破坏环境行为人在思想上有保护环境的意识,在行为上不敢破坏环境以及超标准地向环境排放各类污染物,属于事前预防的范畴。而惩治环境犯罪是对已经客观上造成环境破坏以及超标准地向环境排放各类污染物的行为进行检察公益诉讼、行政违法追责、民事公益保护,属于事后处理的范畴。虽然预防环境犯罪和惩治环境犯罪的对象、采取方式、产生危害均有所区别,但两者的目的是相同的,就是为了防止和遏制环境犯罪行为的发生,让破坏环境行为人不发生破坏环境行为,让已有破坏环境行为人不再重蹈覆辙。

有效惩治环境犯罪,就能增强预防环境犯罪的约束力和威慑力。在环境犯罪中,惩治本身就蕴含了预防因素。一方面,在惩治破坏环境行为人的过程中,会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和思想改造,让其认识到错误,以达到预防今后再次犯罪的可能;另一方面,惩治破坏环境行为人的过程中同时也是预防环境犯罪的过程,通过这种警示作用,可有效预防环境犯罪行为的发生。从某种意义上说,惩治就是一种特殊的预防形式。

惩治环境犯罪必须从严,否则破坏环境行为就不能有效遏制。但是,若不从源头预防环境犯罪抓起,把预防与惩治有机地结合起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可能短时间会有一定成效,但往往会产生反弹效果,惩而复生。从长远来看,必须注重预防环境犯罪。相比惩治环境犯罪而言,预防环境犯罪更具有前瞻性、主动性和可行性,在破坏环境尚未发生或者将要发生的情况下,预防环境犯罪就能起到关键性作用,避免向刑事犯罪演变。

当然,预防环境犯罪的成效不仅取决于被教育者对保护环境思想的接受程度,还取决于惩治环境犯罪对破坏环境行为人的处罚力度。惩治环境犯罪是对破坏环境问题的最好预防和最大震慑,没有惩治的预防则是流于形式的预防,是毫无意义的预防。也正因如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预防和惩治一体化的重要性。

环境犯罪预防与惩治的黄埔实践

2015年10月至2017年11月期间,阳某某在经营广州市黄埔区睿胜五金加工厂过程中,在荔联街埔北路352号101房厂房内采用酸洗工艺进行五金加工,并将酸洗后的废水排入该厂附近的细陂涌河流内。经检测,该加工厂排放废水中的锌浓度为62.5mg/L,超过广东省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2001)30.25倍。阳某某将加工厂未经处理的超标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造成地表水环境恶化,自然环境服务功能受损,对生态环境、水文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

该案发地点位于广州市黄埔区细陂涌河流域,涉案工厂将未经处理过的超标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涉案外环境地表水最低为四类地表水,严重污染自然生态环境。2018年8月28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向黄埔区人民法院以阳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令阳某某依法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10万元。2018年12月3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阳怡文有期徒刑八个月,同时被告人阳某某同意黄埔区检察院提出的全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求。该案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有效遏制了此类作坊式企业死灰复燃,同时,也为区域内水资源环境的治理提供了新的方案。

位于黄埔区内的广州市国某混凝土有限公司,2015年以来,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场地扩张,在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多次擅自在租用的上述地块的农用地上建设办公大楼、车棚、停车场等生产设施,并将农用地作硬化处理,导致农用地失去功能。2017年10月21日,该公司负责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此后被告单位对上述被占用的农用地予以部分恢复原状。

2018年5月25日,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因国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导致种植生产能力消失,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于同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10月24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单位国丰公司罚金17万元人民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罚金1万元人民币。2018年10月24日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黄埔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单位限期拆除涉案被占用农用地上的建筑,在4个月内恢复被破坏农用地功能,同时,被告单位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人民币562525元。

公益诉讼有效预防环境犯罪

自公益诉讼制度实施以来,各级生态环境单位都在环境预防机制上大力探索,并纷纷做出相应的执行方案。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埔分局一直以来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2018年度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4宗(3宗危废,1宗废水),在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积极提供专业意见和技术支持。在预防生态环境犯罪事方面,广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埔区分局强化与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的信息共享机制,2018年与共同签署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广州市黄埔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在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的实施办法》,建立工作联动机制,主动作为,挖掘案件线索,提供技术支持,全力配合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通过公益诉讼这一利剑,有效制止、制裁危害生态环境和资源的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环境利益。

而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则与省内多家检察机关、环保行政部门建立了起诉、支持起诉的协调联动合作机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如广州市裕丰石场非法占用农地案等几十宗公益诉讼案件。推动黄埔区检察公益诉讼教育基地的建立,将进一步推动环境预防犯罪机制的建立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判决的执行,落实被告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应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该教育基地的建立,也为管的生态环境普法宣传教育增添了一个新的宣教阵地。由于历史遗留或由工业产业发展而发生的新的污染问题,以及农村、城市环境面临的发展和环境污染的矛盾,影响了环境民生的保障,影响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良生态环境需求的落实。因此,生态环境的保护,需全社会共同重视和共同参与,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才能让天更蓝、水更清,生活更加和谐。教育基地将通过环保典型案例警示,向广大群众进一步宣传普及与日常生活、生产中密切相关的环保知识和侵犯法律的严重后果,警示和教育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生态环境法律,从自己做起,从身边的事做起,从现在做起,真真正正做到环境预期犯罪机制建立与实施。

目前,环境预防犯罪机制已经成为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司法保护和解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矛盾纠纷的法律重器,实施和探索环境预防犯罪制度的完善,不断推进我国环境法制的进步,这也是我们这一代环保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新闻工作者的一项重要使命。

(《用惩治与预防筑牢环境犯罪防线》本文摘自: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主办《环境》杂志2019年9期,作者:陈彦鸿、李丹萍、李雨航、肖楠、刘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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