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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现场检查的11种违法行为认定证据组

2024-11-25 0 粤绿法智网

一、拒绝生态环境部门检查的证据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4)环境执法记录;(5)生态环境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6)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二、生态环境部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证据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2)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笔录;(3)反映实际情况的材料及当事人提供的虚假材料等;(4)现场照片、录像;(5)环境执法记录;(6)生态环境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7)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三、违反排污申报登记规定的证据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2)排污申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3)企业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情况查询材料(4)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及送达回证(5)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6)环境监测报告、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物料衡算结果。

四、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证据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2)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4)企业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设计、建设等材料;(5)企业有关环保资料,如环境保护业务咨询服务登记表、环评大纲、环评报告书、评估意见等;(6)土地、规划、经济综合等行政机关的项目审批材料;(7)附近居(村)民或者受害人的证言;(8)生态环境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9)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五、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证据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2)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4)环境执法记录;(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6)生态环境部门的环评批复;(7)企业验收申请、延期验收申请等材料;(8)企业生产记录、排污记录、财务报表等材料;(9)环境监测报告、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10)生态环境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11)附近居(村)民或者受害人的证言;(12)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六、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的证据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2)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4)污染处理设施的操作规程要求,环保设施的设计使用要求、产品资料、设计图纸等;(5)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行记录;(6)环境监测报告、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

七、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处理设施、场所的证据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2)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4)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行记录;(5)环境执法记录;(6)环境监测报告、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7)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表);(8)生态环境部门的环评批复、环保竣工验收批复;(9)企业生产记录、排污记录、财务报表等材料;(10)附近居(村)民或者受害人的证言;(11)生态环境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12)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八、违反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证据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2)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3)环境监测报告、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4)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渔业损失鉴定、农产品损失鉴定、合同、发票等损失统计材料。

九、违反排污口设置规定的证据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2)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4)环境执法记录;(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表);(6)生态环境部门的环评批复、环保竣工验收批复;(7)企业生产记录、排污记录、财务报表等材料;(8)环境监测报告、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9)生态环境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10)附近居(村)民或者受害人的证言;(11)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十、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证据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2)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4)企业生产记录、排污记录等;(5)环境监测报告、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6)生态环境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7)附近居(村)民或者受害人的证言;(8)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十一、在禁止建设区域内违法建设的证据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2)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4)项目所在的禁止建设区域(例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等)材料;(5)环境执法记录;(6)GPS 定位记录;(7)企业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设计、建设等材料;(8)企业生产记录、排污记录、财务报表等材料;(9)环境监测报告、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10)生态环境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11)附近居(村)民或者受害人的证言;(12)投诉、举报、信访材料;(13)土地、规划、经济综合等行政机关的项目审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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