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初,被告何某租用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星槎村的一个锌铁棚,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回收废油桶、废树脂桶、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进行拆解,将废渣直接倒进私自挖掘的池里。
何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在未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2020年3月生态环境部门对其作出罚款800472.05元的决定。同时,何某也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2020年12月17日,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何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21年1月18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一审判决生效。
由于何某非法排污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为进一步督促其主动承担赔偿责任,2022年8月均安监督管理所多次联系磋商当事人何某,希望协商解决环境损害赔偿事务,但对方拒不配合。2023年10月,均安监督管理所依法将何某诉至南海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支持均安监督管理所的诉讼主张,于2024年5月23日判决被告何某限于10日内支付688088.3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均安监督管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是均安镇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由生态环境部门“全链条”起诉相关责任主体全额支付生态环境污染有效修复费用,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判决,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司法程序的有效衔接,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起到了警示教育和典型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