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生态环境部共公布十批64个典型案例,分别为:
生态环境部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发布实施《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不断严格执法责任、优化执法方式、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辽宁、黑龙江、内蒙古、河南、福建、山东、江苏、浙江、西藏、江西等地生态环境部门以《指导意见》为指引,结合本地实践,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一行使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探索以政府公共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辅助执法,持续加大环境监管力度,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提升问题精准化、智能化、社会化发现能力,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严格执法,将群众举报以及信访信息作为发现违法问题的重要途径,对协助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举报人实施重奖。对上述省份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办案单位特予表扬。
为发挥警示作用,指导地方学习借鉴经验做法,生态环境部组织整理了10起优化执法方式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一)辽宁大连利用无人机精准发现线索查处固废违法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30日,大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在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炼铁、炼钢工序产生的水渣、尾渣等工业固废在厂区内露天堆存,由于堆存总量多、面积广,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该公司堆场进行拍照取证,经过图像分析、面积测绘和信息标定,确定厂区内共存在22处工业固废堆场。执法人员随即逐一开展地面查证,发现位于该公司厂区南部的3处炼钢尾渣堆场均未设置导流渠与渗滤液集排水等设施,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规定。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测绘得出3处堆场的占地面积分别为6883平方米、2586平方米和6795平方米。面对证据,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承认在此处堆放了约10万吨工业固废。
【查处情况】
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0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启示意义】
大力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在日常执法和各类专项行动中的应用,通过无人机等科技手段辅助锁定问题线索、评估污染程度,迅速掌握现场情况并固定证据,大幅提升执法效能。
(二)黑龙江大庆利用无人机查处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8日,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安肇新河流域排污口进行巡查时,发现大庆市丰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马家窑分公司厂区内存在多处纳污坑塘。省执法局立即将问题线索转交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大庆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属地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生产设施已拆除,污水处理站站房于2020年1月倒塌,污水处理设施已停用。该公司工作人员擅自将生产废水通过一根长约100米、直径约15厘米的铁管排放到厂区内两个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的水坑。
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两个水坑里的废水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东侧水坑的生产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15.7倍、生化需氧量超标18倍、氨氮超标3倍、总磷超标0.5倍、总氮超标2.1倍;西侧水坑的生产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2.9倍、生化需氧量超标3.4倍,氨氮、总磷、总氮未超标。
【查处情况】
大庆市丰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马家窑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大庆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及《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5万元罚款,并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启示意义】
强化科技手段运用,积极推广无人机巡查执法,及时发现违法问题线索,固定违法行为证据,提高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现率和处置率,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供有力支撑,实现严格执法、精准执法。
(三)内蒙古、河南联手查处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件简介】
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在镶黄旗巴音塔拉镇旧学校院内非法收集废弃储油罐和油污造成环境污染。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核查,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航拍发现镶黄旗巴音塔拉镇旧学校院内南侧和西北侧堆存有大量废弃油井的配套设施设备(抽油机、储油罐、管线等)、含油碎管料等拆解出来的零件和油泥(人工装袋),现场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立即邀请盟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经实地调查,现场发现露天堆存废油泥约45.04吨,含油碎管料约18.76吨,废弃原油储油罐45个。经询问,李某某已销售切割后的废弃原油罐160个,约300吨。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现场废油泥等物质进行了鉴定,结果显示废油泥(HW08-071-001-08)、含油碎管料、废弃原油储罐(HW49-900-041-49)均为危险废物。现场负责人李某某向执法人员出示了焦作市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该企业对李某某的授权委托书等材料的复印件,但李某某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执法人员初步认为李某某提供的材料存在疑点需进一步核实。内蒙古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向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致函,商请协助核实有关危险废物转移及委托收集手续等问题线索。经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核实,李某某提供的材料均属伪造。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李某某等人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同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治理修复工作。目前,镶黄旗公安局已将李某某等相关涉案人员刑事拘留,逮捕归案3人,网上追逃2人。
【启示意义】
两省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联手,突破跨省调查取证案件办理瓶颈。及时启动部门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部门固定证据的全面性、责任认定的准确性,保障案件顺利移交和公安刑事立案侦办。将生态环境犯罪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有机结合,同步推进了生态环境的修复治理。
(四)福建三明“管护队”协助查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0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接到三明市建宁县基层生态综合管护队反映建宁县斗埕工业园区附近氨味刺鼻。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立即派员会同管护队利用无人机对园区内企业开展排查,发现一闲置厂房内有人员活动痕迹。执法人员随即驱车前往现场突击检查,发现福建佰意达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建设铝灰熔炼生产线加工生产铝锭。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现场物质进行鉴定,结果显示该公司原料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物质为铝灰、铝渣、二次铝灰,均属于危险废物。经称重,该公司厂区内储存的铝灰、铝渣、二次铝灰共计2416.6吨。
【查处情况】
福建佰意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福建佰意达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目前,当地政府已依法将该公司取缔关闭。
【启示意义】
充分发挥基层生态综合管护队网格监管的“哨兵”作用,发现线索后,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对接联动。利用无人机快速锁定问题源头,依法严厉查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持续保持对危险废物环境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
(五)山东烟台“环保医生”助力破解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9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分析企业排污智能管控系统、自动监测系统等相关数据,初步认定烟台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存在异常情况。2021年7月12日,烟台市环境执法支队、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市环境监控中心、第三方“环保医生”(行业专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该公司自动监测设施运行情况开展突击检查。检查组进入厂区后,该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出现大幅度升高的异常情况,执法人员在确认自动监测设施、视频监控、智能管控系统、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均正常后,将排查重点聚焦在废气采样口。通过上下管路溯源,执法人员发现采样头附近有隐蔽的PU管线,沿该管线走向继续排查,在厂区东南一仓储室内发现制氮机和输气装置。面对证据,该公司负责人最终承认其在采样头附近输送氮气稀释污染物排放浓度。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烟台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1年7月26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属地公安机关于7月30日立案侦查。目前该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启示意义】
综合运用企业排污智能管控系统、自动监测系统等多种非现场执法方式发现线索,会同监控部门、“环保医生”开展技术分析,联合公安部门控制现场,锁定违法证据,依法严厉查处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在线数据弄虚作假案件,坚决制止和惩处恶意违法犯罪行为。
(六)江苏南京利用在线监控精准查处篡改伪造数据及超总量排放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2日,南京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江苏澄扬作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RTO排口CEMS在线监测设备中氮氧化物转换系数被人为从1.533篡改为1.0,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同时,执法人员通过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应用监管平台核查发现,澄扬公司RTO排口CEMS监测设备于2020年6月29日完成验收备案,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12月31日,氮氧化物排放量累计1.706吨,超排污许可年排放量限值(1.08吨)0.57倍;颗粒物排放量累计0.66吨,超排污许可年排放量限值(0.06吨)10倍。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江苏澄扬作物科技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废气排口在线监控设施进行查封扣押,并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2名涉案人员已移交检察机关。
江苏澄扬作物科技有限公司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2万元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启示意义】
准确性、有效性、合法性是应用在线监控数据开展生态环境执法的基石。通过在线监控数据发现并锁定案源,充分体现了精准执法的威力,也为排污许可证执法拓宽了途径、指明了方向,为完成“减排”“降碳”生态环境保护核心任务提供了坚强的执法保障。
(七)江苏南通查处土壤生态环境违法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5日,南通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原南通长江镍矿精选有限公司的地块现场检查发现,如皋长盛码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取得该地块所有权,场地环境初步调查结果表明该地块存在污染情况,需要进行土壤修复。经查,如皋长盛码头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对该地块进行了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编制了《场地环境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2019年12月23日,该地块被纳入《江苏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第一批)》。2020年6月,如皋长盛码头有限公司在该地块修复未通过省级评审的情况下,将该地块租赁给第三方单位开展水泥集装箱拆箱换装罐车项目建设。
【查处情况】
如皋长盛码头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南通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4.4万元罚款,同时对主要负责人处以0.8万元罚款。
【启示意义】
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对土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双罚,督促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单位、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壤污染责任人切实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八)浙江杭州查处在江河擅自新建排污口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30日,接群众举报,原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现为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珐酷鼎河酒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厂区北侧何家弄港河道发现建有两根白色塑料排污管,现场未发现排水,但河道表面有白色泡沫。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涉嫌未经同意,擅自在江河新建排污口,用于排放糖化车间设备清洗废水。执法人员对河道河水和糖化车间内排放口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指标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一级标准。
【查处情况】
杭州珐酷鼎河酒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
【启示意义】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将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部门划入的执法事项纳入《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严格履行职责,依职权对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九)西藏阿里对群众举报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3日,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阿里地区环城北路有人非法收集转运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阿里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立即前往现场进行调查。经查,侯某某等人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收集、转卖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共25桶。
【查处情况】
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包括当事人侯某某在内的田某、景某、殷某等进行行政拘留。非法收集的废机油依法交由阿里地区废机油集中收集点进行处置。
2021年10月,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依据《阿里地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2万元奖励。
【启示意义】
将群众举报信息作为发现违法问题的重要途径,对通过举报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协助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等情形,给予举报人重奖。
(十)江西新余对群众举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江西省新余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某企业外排污水流入周宇江。根据举报线索,江西省新余市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检查。经核实,新余新钢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球团厂在对脱硫设备废水沉淀池进行清污作业过程中,造成沉淀池含脱硫石膏废水外溢,废水沿雨水沟和集水井从该单位厂区东面围墙外的雨水排口流入周宇江。经取样检测,该单位外排废水中悬浮物浓度为450mg/L,超过《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规定的浓度限值14倍。
【查处情况】
新余新钢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球团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新余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及《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5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按要求在规定限期内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2021年5月7日,江西省新余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新余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5千元奖励。
【启示意义】
推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促进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有效调动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增强了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
近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典型案例指导,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有效震慑排污许可违法违规行为。
2022年4月11日,生态环境部通报排污许可领域8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无证排污、以欺骗手段获取排污许可证、超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不按证排污、未按照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未提交执行报告、未建立台账、未进行排污登记等违法行为,相关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违法单位和人员予以严惩。
生态环境部对办理相关案件的浙江省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江西省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苏州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忠县生态环境局、广东省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怀集分局、海南省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生态环境局、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北黄海经济区)生态环境分局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1.浙江省嘉兴市新埭镇家华抛光氧化厂以欺骗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案
2021年4月28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例行检查时,发现平湖市新埭镇家华抛光氧化厂排放废水中含有镍污染物,该厂于2020年8月19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91330482789696294T001P),但是其排污许可证上未记录关于总镍污染物的许可排放信息。经查实,该厂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时未如实申报镍污染物排放情况,实际生产过程中采用含镍封孔工艺。审核人员现场核实时,该厂通过使用热水封孔工艺代替含镍封孔工艺隐瞒事实,以欺骗手段取得了排污许可证。
该厂上述行为虽发生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之前,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在向企业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撤销排污许可证的决定。目前该公司已停产且已被属地人民政府列为关停腾退对象,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中。
2.江西省赣州市江西黑之宝生态农牧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江西黑之宝生态农牧有限公司因企业废水外排,废水排放口未安装在线监测设施,2020年6月11日,江西省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通知书编号:91360728769786604L001R),要求其在2020年12月4日前在废水总排口安装自动监测设备。2021年6月4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废水总排口仍未安装自动监测设施,且未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2021年8月25日,江西省赣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万元。
3.江苏省苏州市嘉诠精密五金电子(苏州)有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案
2021年4月14日夜间,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辖区内污水管网进行排查时,发现有一股异常废水排入污水管网。经快速分析排查,显示该废水源头为嘉诠精密五金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且总磷浓度超标。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取得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9132050076735279XQ001C),但是,其氮磷废水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单独收集处理后回用,而是混入综合废水一同处理,且综合废水处理设施加药装置未正常运行,导致混合后的废水未经有效处理即排入黄埭污水处理厂。同时,该公司总磷等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路设置不规范,也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行监测频次开展自行监测。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和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处罚款29.92万元,并将相关负责人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4.重庆市国豪食品有限公司超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6月29日凌晨3时30分,重庆市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展2021年长江嘉陵江乌江沿线环境执法专项行动检查时发现,重庆国豪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91500233774864347T001X),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但接入市政管网的排污口出水浑浊、呈黑灰色、略有异味,忠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立即对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污水总排口外排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浓度分别为537mg/L和622mg/L,均超过其排污许可证中执行的《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92)规定的浓度限值500mg/L和400mg/L。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重庆市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5.广东省肇庆市珊西五金工艺(肇庆)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案
2021年8月19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及怀集分局执法人员对珊西五金工艺(肇庆)有限公司进行了排污许可证落实情况专项“双随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产品为马达外壳,于2020年6月25日取得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91441224MA52BXRL12001P),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排污许可证副本上明确要求企业定期对废气废水开展自行监测,但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也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规定。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怀集分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6.海南省海口市海南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案
2021年3月23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开展2021年排污许可证后专项检查时,发现海南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该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914601000696856509001Q),排污许可证中对执行报告的上报频率及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时提交2020年季度及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等要求,提交执行报告,报告排放行为、排放浓度、实际排放量等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三条和第九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3万元。
7.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华丰煤化工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案
黑龙江华丰煤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9123050075867261XK001P)。2021年4月6日,双鸭山市集贤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双随机”检查时,对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施运维记录、运行台账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3月16日、21日未记录设施运行状态,存在记录不全的问题,并且,3月16日记录的设施校验实际发生在3月13日,实际操作时间与记录情况出入较大,存在未如实记录设施运行、校验情况的问题。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双鸭山市集贤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规范生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如实填写、填报台账记录,并处罚款0.5万元。
8.辽宁省大连市浙岭(大连)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案
2021年7月16日,大连市庄河(北黄海经济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检查时发现,浙岭(大连)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主要以鱼排为原料加工生产鱼滑,日加工成品3.5吨左右,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的登记管理类企业,但该公司未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排污登记。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的规定。大连市庄河(北黄海经济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34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为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警示和宣传,引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2022年5月,生态环境部公布了9件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借助无人机航拍、群众举报、“双随机”检查、网络搜索、部门联动等方式发现线索,加强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联动配合,深入挖掘违法犯罪链条,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生态环境部对河北省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安平县分局、山西省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潞城分局、浙江省杭州市生态环境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河南省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广东省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陕西省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灵武分局在案件办理中的突出表现提出表扬。请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认真学习借鉴有关经验做法,拓宽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的发现渠道,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责任意识的宣传力度。
具体内容如下:
一、河北省衡水市乔某等人涉嫌非法处置废旧电瓶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至5月,河北省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安平县分局(以下简称安平生态环境分局)在危险废物排查整治期间利用无人机发现张舍村某私人养猪厂内存放有可疑废品,执法人员前往调查时养猪厂大门紧闭、无人应答,遂向附近村民宣传了生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制度相关内容,鼓励知情村民积极提供环境违法线索。
2021年6月24日,安平生态环境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张舍村存在非法处置废旧电瓶并外排电解液的情况,安平生态环境分局立即联合安平县公安局前往调查。
经查,举报地点即为原先无人机发现的养猪厂。养猪厂内有一玻璃钢存储池,存有约5吨旧电瓶拆解电解液,玻璃钢存储池满后,未经处理的电解液通过塑料管和抽水泵排入厂区东南角的旱厕内,现场检查时有一人正在拆解废旧电瓶。同日,安平生态环境分局将未拆解及拆解后的废旧电瓶与电解液妥善转移贮存。根据《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安平县分局生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安平生态环境分局对举报人奖励10,000元。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乔某等人非法处置废旧电瓶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1年7月12日,安平生态环境分局将该案移送至安平县公安局,安平县公安局于当日正式立案。安平县人民检察院于11月26日依法向安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计划就案件生态损害赔偿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启示意义】
在危险废物非法排放、倾倒、填埋、处置等案件频发的城镇、农村、非工业区等偏僻区域,有针对性地宣传举报奖励制度可以有效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依靠人民群众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
二、山西省长治市孙某某等人涉嫌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日,山西省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潞城分局(以下简称潞城生态环境分局)接到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以下简称潞城公安分局)线索移送函,反映有人涉嫌在某工厂内非法倾倒“低馏分”工业废液,潞城生态环境分局和潞城公安分局执法人员立刻开展摸排调查,发现店上镇赤头村原福兴化工厂的焦油储存池内残留有少量淡黄绿色不明液体,储存池未做防渗处理;另史回镇金通焦化厂废水收集池内有淡黄色不明废液。经鉴定,上述两工厂池内液体属于液态废物,均为危险废物(HW39含酚废物)。
经查,2020年3月至2021年1月,上述工业废液由孙某某伙同牛某某、秦某某以给“好处费”的方式联系潞城区郭某某、辛某某、张某某3名当地人寻找地点倾倒。至案发时,倾倒于店上镇赤头村原福兴化工厂焦油储存池化内约1800吨的废液已基本渗漏至外环境。经鉴定评估,非法倾倒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量化金额为1400余万元。史回镇金通焦化厂废水收集池内的废液在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管局、属地镇政府和当事人全程监督下,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过磅称重后妥善处置,共计160.12吨。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潞城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至潞城公安分局立案查处。2022年1月25日,潞城区人民法院对潞城区本地3名联系倾倒场所人员作出刑事判决:郭某某、辛某某、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4万至1万元不等。
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牛某某、秦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潞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涉案河南省新郑市鑫正树脂有限公司及其29名涉案人员(包括驾驶员、押运员)向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启示意义】
执法过程中,针对未知来源液态废物,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严格区分“废水”和“废液”。开展检测鉴别后,针对具有危险特性的,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等科学分类,便于合理、合规处置。
三、浙江省杭州市二十六家钢管租赁公司涉嫌非法处置废矿物油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4日,浙江省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对浙江美格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近三年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废矿物油转移量为零,进一步调查发现该企业的废矿物油最终去向为钢管租赁公司。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与浙江省公安厅违法线索互通共享协作机制,杭州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将这一涉嫌违法行为线索通报杭州市公安局。
经查,杭州市钢管租赁行业存在非法使用废矿物油涂刷卡扣、螺钉等部件以防锈翻新的行业潜规则,机械厂的废矿物油由专人收购后运往收集暂存处理窝点,钢管租赁公司从窝点处长期购买废矿物油。经溯源排查,线索共涉及临安、临平、富阳等9个区、县(市),包括杭州富阳明盛钢管租赁服务部、杭州临安闻达钢管租赁站等26处非法处置废矿物油窝点。各窝点涂刷作业区场地未采取硬化和防渗措施,经采样检测,土壤样品中的石油烃等指标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对应限值,该非法处置行为造成环境污染。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相关单位非法处置废矿物油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1年6月,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属地公安机关。杭州市临安、临平、富阳等9个区、县(市)公安局分局于当日正式立案侦查。截至12月上旬,杭州市临安、临平、富阳等9个区、县(市)人民检察院已对55人提起诉讼。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各地生态环境局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工作有序开展。
【启示意义】
“双随机”是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日常执法检查的主要手段,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可疑线索进一步深挖调查,可以发现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线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4.福建省福州市朱某某等人涉嫌利用废弃矿坑跨区域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2日,福建省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福清生态环境局)接群众反映称福清市某废弃矿坑内被倾倒疑似工业固体废物。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勘察,发现废弃矿坑内水体呈淡蓝色,伴有刺激性气味,现场有灰色粉末遗留。福清生态环境局商请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2021年5月22日,福清市公安局查明涉案灰色粉末来自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疑似涉及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同日,福清生态环境局向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提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介入。经查,涉案固体废物为福建佰意达新材科技有限公司利用铝渣提炼铝锭产生的二次铝灰,自2021年5月11日起该公司已转移约100吨至福清市。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二次铝灰属于危险废物。
事发后,福清生态环境局立即配合当地镇政府开展矿坑封闭、周边饮用水监测、矿坑废水防溢出等环境应急工作,并主动与当地新闻媒体对接,通过省级电视台、当地报纸等媒体加强宣传报道,并会同当地镇政府逐户走访周边群众,避免引发恐慌。目前,福清生态环境局正在委托编制生态治理和修复方案,生态修复和损害赔偿等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之后开展。福清市人民政府组织专题会议研究,由市财政先行垫付应急处置费用开展生态治理和修复。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朱某某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1年6月1日,福清生态环境局将该案正式移送福清市公安局,并抄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福清市公安局于当日刑事立案。7月,福清市公安局将案件移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审查。11月3日,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已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启示意义】
面对固体废物倾倒等环境突发情况,各地生态环境部门除配合属地政府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及污染防治工作外,可通过与地方媒体及周边群众沟通,加强宣传报道,加大信息公开,多渠道保障周边群众合法权益。
五、河南省濮阳润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河南省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梳理早期查处非法酸洗减线油类案件时,通过工商注册和环评文件发现濮阳润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环评为仓储转运项目,无生产工艺,但自2020年以来采购了大量硫酸。经调查,该公司私自增加硫酸白土洗油工艺,涉嫌使用硫酸非法精制减线油,该工艺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HW34废酸类及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类危险废物。
2021年6月1日,执法人员发现涉案公司用货车将产生的疑似危险废物外运至某油田公司附近一院内,疑似非法处置危险废物。6月2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商请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介入调查并组成联合专案组。当日,涉案公司再次外运疑似危险废物时,专案组立即前往现场,发现院内堆存有约100吨混黑色胶状物质的土堆、42个酸洗油渣吨包、8个吨桶和1个废白土吨包,经鉴定,均属于危险废物。目前,濮阳县人民政府已妥善处置涉案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致函濮阳县人民政府依法关闭涉案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1年6月3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于当日正式立案,并于6月4日将3名涉事人员刑事拘留。目前,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已投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启示意义】
环境污染类案件往往具有鲜明的行业特色和典型物质特征,执法人员可据此结合办案实际,进一步发现摸排出更为隐蔽的违法线索,从而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六、广东省佛山市赵某某等人涉嫌跨区域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广东省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现有人发布收购废包装桶视频,结合办案经验和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怀疑该短视频背后涉嫌存在一条非法收购、处置废包装桶的犯罪产业链条,并立即将线索报转佛山市公安局。佛山市公安局指定属地佛山市高明区公安分局(以下简称高明区公安分局)开展侦查。
经查,赵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佛山市高明唐采涂料有限公司和佛山市国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收购盛装过生产原料和化工产品的废包装桶,通过露天仓库中转,后运至肇庆市高要区的加工厂进行清洗和喷漆翻新。现场检查发现,场地裸露土壤明显可见蓝色油漆覆盖,涉案包装桶供应企业的危险废物产生及转移记录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
2021年7月至9月,高明区公安分局联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高明分局,在佛山市和肇庆市对非法处置废包装桶案件同步收网,共查封窝点2个,涉案企业2家。经鉴定,加工厂现场的贮存池废液、桶装废液及部分废空桶均属于危险废物,共约3.2吨。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和第六条的规定,赵某某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1年8月15日,高明区公安分局立案。11月30日,高明区公安分局将案件移送至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1月7日,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启示意义】
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各类盛装化工原料或产品等物质的废包装物,产生单位要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19)等文件主动识别或委托鉴定废弃包装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废包装物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要求,妥善进行贮存、收集、转移、利用和处置等。
七、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涉嫌跨区域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7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永川支队)接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将一车含油废物倾倒在重庆市永川区一山沟里。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检查,在举报地点发现大量含油废物。
经查,涉案固体废物为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公司井下作业分公司位于四川省武胜县合深4井项目试气作业产生的含油泥浆(油基岩屑)。项目实际负责人杨某和安全员周某某将含油泥浆的处置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重庆国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后,经层层转包(均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邬某某、彭某某倾倒约34.55吨泥浆于该山沟中。此外,邬某某还从其他地方运送了18.38吨的含油泥浆倾倒于谢刚矸砖厂的土坑中。经鉴定,两处含油泥浆均属于HW08类危险废物。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签订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永川支队多次配合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赴四川省武胜县、威远县、内江市等地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
【查处情况】
1.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2020年8月7日,永川支队将案件移送至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2022年1月17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邬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1天,并处罚金2万元;彭某某、杨某、周某某等涉案7人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拘役3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1万元。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情况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向相关赔偿义务人追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744,919元,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生态修复。目前,两处危险废物倾倒地块均已完成修复并通过验收。
【启示意义】
建立跨省级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执法联动机制和警务合作机制,可以在跨区域间形成打击层层转包异地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的合力,保障案件顺利移送和侦查。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及时追缴损害赔偿金,推进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八、陕西省安康市家振再生资源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8日,陕西省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称安康市家振再生资源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疑似非法处置危险废物。5月19日,安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非法拆解废铅蓄电池,其生产区内有大量正在拆解的废铅蓄电池,经称量核实,共有废铅板66.77吨。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已根据《安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安康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5月21日对该公司生产区内违法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废旧铅蓄电池)进行了转移扣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公司非法拆解废铅蓄电池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1年5月26日,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安康市公安局。6月1日,安康市公安局刑事立案。8月26日,安康市公安局将案件移送至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已将案件定为督办案件。
【启示意义】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相关单位需关注收集难的危险废物,推动废铅蓄电池试点工作,强化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信息化监管,规范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过程。
九、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李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倾倒废油泥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日23时,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灵武分局(以下简称灵武生态环境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有车辆在灵武市马家滩镇一荒沙地上非法倾倒废油污泥。灵武生态环境分局立即会同灵武市马家滩镇派出所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检查,并于6月3日凌晨3时许,发现一处废油污泥倾倒点,现场有刺激性气味。
6月3日上午,为进一步摸清倾倒现场情况,灵武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联合马家滩镇和灵武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再次赶赴现场勘查,发现倾倒物为90余吨的黑色粘稠液体,占地面积约100平方米。灵武生态环境分局立即向银川市公安局报案,并向灵武市政府和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汇报情况。
经查,倾倒物来源于宁夏华平科瑞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产生的废油泥。2021年5月30日,该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某代表公司与张某甲签订协议,约定张某甲租赁该公司油罐并清理罐内沉积物。2021年6月1日至2日,在张某甲及张某乙的带领下,郭某某等4人驾驶车辆将共计98吨油泥倾倒于灵武市马家滩镇。经鉴定,倾倒的油泥属于危险废物。
为避免污染进一步扩散,灵武市政府、灵武生态环境分局和灵武市公安局立即开展应急转移处置工作,现场共清运处置废油泥和污染土壤约150余吨。案发后,宁夏华平科瑞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李某某分别承担危险废物紧急处置费用20万元和12万元。
【查处情况】
1.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灵武生态环境分局将案件线索移送银川市公安局。2022年2月18日,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宁夏华平科瑞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12万元,主犯李某某、张某甲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1年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其余6名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9个月不等的刑期,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万元至5000元不等。同时,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对适用缓刑的6名从犯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情况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案件承办人调解,宁夏华平科瑞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张某甲等人全部自愿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用,公益诉讼起诉人的目的实现,撤回了公益诉讼。
【启示意义】
对环境污染违法地点较为偏僻的案件,线索来源和后期顺利查办离不开附近的群众。对于经查属实的举报线索,地方政府等部门应及时对接联动,参与现场检查、密切配合并保护、固定证据。
一、天津市武清区发斯特(天津)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修改颗粒物量程上限,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7日,根据天津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发现的异常数据线索,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武清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发斯特(天津)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两台燃煤锅炉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公司废气自动监测设备相关参数,发现在2021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16日期间颗粒物量程上限有修改痕迹。经调查,该公司负责运行脱硫设施和记录自动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张某、赵某二人对颗粒物量程上限累计修改13次,使颗粒物分钟数值由超标数据变为达标数据。
二、河北保定高阳县宏业染织有限公司替换水样,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8日上午,保定市生态环境局高阳县分局通过查看智能管控监控平台的视频监控系统,发现高阳县宏业染织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口处,有人将废水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放入一塑料桶内,并向桶内注水。保定市生态环境局高阳县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高阳县宏业染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证实,2021年6月27日晚23时20分左右,该公司正在生产,污水处理站员工担心因废水排放口出水水质不达标而受到公司处罚,擅自将自动监测采样探头放入盛有清水的塑料桶内,干扰正常采样、监测,持续时间长达10小时,导致自动监测数据明显失真。
三、浙江杭州余杭高明家纺科技有限公司稀释水样,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通过“在线智控”数字情报模型发现,余杭高明家纺科技有限公司多次人为转动监测站房摄像头,自动监测数据存在重大造假嫌疑。执法人员快速启动数字模拟分析工作,利用视频联动回溯等非现场技术手段固定证据,同时启动“一案一议”机制,第一时间集合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商讨案情,制定行动方案。经现场调查证实,该公司因废水处理设施处理效果不佳,排放口水质不稳定,公司负责人夏某遂指使下属胡某、凌某对自动监测设施的COD分析仪采样装置加水稀释,通过干扰自动监测数据的方式,达到违法排污的目的。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22年1月6日,浙江省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3名嫌疑人被刑事拘留。2022年3月9日,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启示意义】
通过“在线智控”数字情报模型进行大数据分析,发现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及时启动行刑衔接“一案一议”机制,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办案,保障案件顺利查处、移交和公安刑事立案侦办。
四、安徽合肥肥东温氏畜牧有限公司绕过自动监测设备,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五、福建泉州海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在烟温探测仪上加装电阻器件,致使自动监测烟气流量、排放量减少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7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福建省生态云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发现,福建省海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窑尾烟气烟温于2021年11月18日10点左右出现异常降低,同时各项污染物数据异常。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分别于2021年11月18日和12月6日,对窑尾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上PT-100型烟温仪器进行了操作。经调查证实,11月18日该公司中控室主任曾某发现窑尾烟气烟温出现异常后,擅自指使电工李某在烟温探测仪后端传输线路接线板上加装电阻器件,致使该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失真,烟气流量变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量减少,12月6日曾某指使李某拆除该电阻器件。
六、山东聊城众泰中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使用高浓度标样改变自动监测设备校准曲线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山东省聊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山东众泰中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监测站房内标签标示为25mg/L的总氮标液在总氮自动监测设备上测量显示为6.20mg/L,经送实验室测定,其实际浓度为97.6mg/L。调阅历史运维记录发现,自2021年1月20日起,该站房内总氮自动监测设备存在多次数据校准失败,校准前后斜率、截距改变的情况。经调查证实,该公司运维人员为避免总氮自动监测数据超标,人为通过校准高浓度标样来改变校准曲线的斜率、截距,造成总氮自动监测数据长期偏低。
七、安徽绿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伪造比对监测数据,出具虚假比对监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1日,六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六安市海洋羽毛有限公司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六安市海洋羽毛有限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安徽绿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涉嫌伪造比对监测数据,出具虚假比对监测报告。经调查证实,安徽绿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六安市海洋羽毛有限公司开展的比对监测未遵守相关技术规范,采样人员在氨氮自动监测数据大于2mg/L的情况下,违规使用浓度1.5mg/L的标准样品代替实际水样开展比对;现场未对pH值、流量计开展比对,采样人员丰某根据现场监测时的pH自动监测数据,伪造了pH检测数据及相应检测记录;在废水排放口仅取样1份,实验室主任张某授意化验员江某根据现场监测时COD自动监测数据,伪造了2组COD检测数据及相应检测记录。
一、山东潍坊对群众举报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
【启示意义】
二、浙江台州对群众举报排放有毒物质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初,有群众向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反映台州市威仕特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废水直排河道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线索后,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和临海市公安局立即组建联合专案组。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先行利用无人机对该公司周边环境开展巡查,并联合临海市公安局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最终查实该公司酸洗车间磷化槽东北角集水沟墙壁有一个偷排洞口。该公司法人交代,2020年8月已发现酸洗车间磷化槽废水通过集水沟墙壁洞口渗漏进入周边河道,但未采取任何整改、防治措施,任由废水渗漏进入河道。经监测,该公司酸洗车间磷化槽集水沟渗漏处废水锌浓度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排放浓度限值10倍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台州市威仕特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3月,临海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林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环境违法行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给予举报人一万元的奖励;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给予举报人一万元的奖励。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二万元奖励。
三、福建晋江对群众举报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8日,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收到群众举报,反映晋江市磁灶镇将军山石子厂附近有人非法倾倒废物。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发现娄某等人驾驶一辆油(槽)罐车,利用油管正在往草堆低凹处倾倒黑色不明液体,初步判断为煤焦油泥水混合物。晋江生态环境局随即成立“9·18”专案组展开深入调查,并出动无人机对现场航拍取证。晋江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倾倒物及罐车内物质进行鉴定,结果显示均为危险废物。经过磅称重,现场共挖出涉案危险废物及污染土壤约14.1吨。
【查处及奖励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娄某等人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1年10月28日,晋江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已依法批捕娄某等人,并就此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晋江市法院已于2022年6月5日开庭审理,判决结果将择日宣判。
2022年1月4日,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依据《泉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一万元奖励。
【启示意义】
积极宣传生态环境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有效弥补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盲区。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充分运用无人机等科技手段锁定问题线索,及时、准确固定证据,大幅提升执法效能。
四、黑龙江大庆对群众举报利用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1日,大庆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大庆市兴化园区黑龙江邦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偷排生产废水。收到举报线索后,执法人员初步判断该案件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或需移送公安行政拘留,立即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公安机关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
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甘宝素生产车间正在调试,有4名工人正在对污水收集池进行防腐作业。污水处理车间内有2名工人正在安装污水处理设备,新安装的氨氮吹脱塔与两个污水收集罐(旧反应釜)相连接,罐内装有甘宝素工序产生的生产废水。两个污水收集罐下方的控制阀门均连接有排水软管,两根排水软管伸向地面上一个直径约25厘米的孔洞,孔洞内有铁制管道通向地下井。经现场测量,孔洞下的管道深约10米,周边地面上有明显的排水痕迹。经对污水收集罐和地下井内的存水进行同源性监测,确认地下井内有生产废水。
黑龙江邦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大庆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以及《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同时要求其对地下井内的水环境进行修复。大庆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公司负责人行政拘留5日。
2021年10月25日,大庆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新闻发布会通报该案件的查处情况,并依据《大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五千元奖励。
一、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环评文件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补办的《80吨/天废水生化处理项目及500平方米危废仓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如实反映污水处理站废气治理设施实际建设内容,引用的监测数据与原始监测报告中的数据不一致。
经查,建设单位废水生化污水处理站及其废气治理设施实际于2019年5月建成投用。2021年4月,该公司以4000元价格委托南京睿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评编制单位)编制《80吨/天废水生化处理项目及500平方米危废仓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补办环评手续),并于2021年5月26日取得环评批复。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期间,该建设单位陆续将综合治理车间8个百草枯工艺废水储罐含有氨和非甲烷总烃的呼吸尾气接入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装置内处理,补办环评手续编制的环评文件中未能如实反映工艺改造过程,仍按照原有工艺编写。同时,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该建设单位委托南京某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状监测,原始监测报告显示废气处理装置出口非甲烷总烃第一次监测结果和均值监测结果分别为39.1毫克/立方米和13.5毫克/立方米,而环评编制单位出具的环评文件引用的监测数据与原始监测结果不一致。
【启示意义】
二、四川通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文件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四川通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委托绵阳青兴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评编制单位)编制《年产10万吨高性能粉体材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0年4月,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局在受理建设单位上报的环评文件并公示后,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环评文件中的房屋租赁合同系伪造资料。绵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随即对建设单位开展现场调查。经查,建设单位拟建项目有关防护距离内有13户村民房屋不符合相关标准,建设单位拟通过租用村民房屋作为建设项目附属用房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并将租房工作交由环评编制单位办理。环评编制单位负责人收集房主姓名后伪造了房屋租赁合同,环评报告编制主持人肖某未实地核实资料的真实性,便将房屋租赁合同作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附件送审。
建设单位和环评编制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建设单位四川通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处50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邓某处5万元罚款。对环评编制单位绵阳青兴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处10万元罚款。同时,根据失信记分办法对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主持人肖某分别予以处理。
目前,在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局的帮扶指导下,该公司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与13户村民签订了租房合同后不再用于居住用途,项目现已取得环评并通过验收。
三、海南智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环评文件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查处情况】
海南智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抄袭和编造与项目无关的污染物参数数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4月29日,对该公司处60万元罚款,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处8.6万元罚款。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编制人员张某失信记分20分。琼海市生态环境局撤销了环评批复文件。目前,该公司已按时缴纳罚款,项目已停止建设,并重新编制环评文件,正在报批中。
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步对受委托编制该报告表的广西泰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