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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号南沙检察]我院与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广东省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签署 《关于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实施意见》

2019-06-06 0 南沙检察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关于依法治国重要论述的精神,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环保行业专业调解机构在办理环境公益诉讼和民事调解工作的作用,2019年6月4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广东省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举行了合作协议会签仪式,我院李东蓊副检察长出席该仪式,与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广东省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陈彦鸿主任共同签署了《关于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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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PS: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然可以积极发挥支持起诉作用,出庭支持起诉。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广东省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针对破坏生态环境类案件有权提起诉讼。


根据《关于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我院在发现破坏生态环境类案件线索后,可以直接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广东省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告知有关案件线索,督促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提起公益诉讼或委托广东省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积极充分发挥工作优势,协助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广东省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取证。同时,对于发生在南沙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我院可积极履行相关职能,出庭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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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三方联签,有利于加强我院与社会公益组织的沟通协作,形成了“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的立体联动模式,提高了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办理效率,强化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社会效果,是公益诉讼探索服务保障自贸区绿色发展的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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