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环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基本职责如下:
1、负责受理和调解处理生态环境专业领域的民事、商事纠纷和人民内部矛盾;
2、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等工作制度,并负责实施;
3、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建立生态环境行业专业调解工作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机制。并负责联系所在地司法机关、行政部门,报送调解机构建设和调解工作信息;
4、接受生态环境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协助开展生态环境行业内纠纷的排查工作,分析研判,提出对策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馈;
5、与人民法院建立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受人民法院的委派参与诉前调解和法庭调解工作;
6、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参与行政纠纷的调解工作;
7、负责对专职调解员或兼职调解员的聘任、培训和考核;
8、履行《人民调解法》规定应履行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