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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二)

2022-01-26 0 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3.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崂山区某空间艺术鉴赏中心

非法收购、出售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

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惩罚性赔偿  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  劳务代偿

 

【要旨】

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其损害结果持续存在至民法典施行后的,检察机关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探索主张惩罚性赔偿,并可选择以公益劳动的方式折抵部分惩罚性赔偿金。

 

【基本案情】

青岛市崂山区某空间艺术鉴赏中心(以下简称“鉴赏中心”)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其在2017至2018年期间的经营过程中,购入并对外销售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1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棕熊1只、“三有动物”孟加拉眼镜蛇3只。

 

【调查和诉讼】

2020年9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岛市院”)在履职中发现该线索后,依法立案调查。在查清案件事实后,为确定野生动物灭失导致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检察机关委托山东大学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研究院副院长、山东省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损害鉴定专业委员会副委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出具专家意见,认定本案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90.75万元。

 

青岛市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是损害后果出现在民法典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鉴赏中心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虽然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但生态资源损害后果一直持续存在至民法典施行后,检察机关可以按照民法典之规定,依法追究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同时,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青岛市院经依法公告后于2021年1月16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庭审过程中,鉴赏中心同意以提供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惩罚性赔偿。经多次庭前会商及征求专家等意见,认为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0%至一倍作为惩罚性赔偿比较合适,结合侵权人认真悔过并主动承担生态环境保护普法宣传等公益劳动,确定适用10%的惩罚性赔偿金比例。1月2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鉴赏中心赔偿造成的野生动物损失8.3万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90.75万元、惩罚性赔偿99050元(为前两项之和的10%;惩罚性赔偿数额的25%以公益劳动劳务代偿折抵)、专家意见费15150元等共计108.9万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为规范此类案件办理,青岛市院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会签了《关于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劳务代偿工作的暂行办法》。2021年3月12日,青岛市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场监督部门等联合在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开展青岛市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专项普法暨鉴赏中心案劳务代偿公益劳动启动仪式,辖区海底捞等35家具有代表性的餐饮企业参加活动。在崂山区司法局的指导下,鉴赏中心已陆续向120余家餐饮企业送达宣传册,并参加了崂山区司法局的三次法治普法宣讲。

 

【典型意义】

对于损害生态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的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可依据民法典规定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对于惩罚性赔偿的比例和数额,可以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探索。在侵权人具有赔付能力的前提下,经协商自愿提供公益劳动以折抵惩罚性赔偿,侵权人以身说法,既警醒自己,更警醒同业者,更具有教育警示意义。

 

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督促

保护原生态樟树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植物资源保护  变更建设规划  古树名木保护机制  树评制度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中心城区原生态樟树群因重点道路工程建设未经审批拟移植并遭受破坏的情况,切实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能,推动政府变更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性质,为樟树群“让路”,继而出台古树名木保护机制。

 

【基本案情】

凉塘樟树群系丽水市中心城区为数不多且规模最大的原生态樟树群,共有44棵大樟树,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其中最高树龄300年,为国家一级古树。因重点道路工程建设,樟树群被划入规划红线内,计划移植处理。截至2019年3月,业主单位已完成樟树群移植项目的招投标,计划4月底前全部移植。道路建设已全面开工,施工现场紧邻樟树群,部分樟树遭受破坏,但移植项目却未上报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丽水市住建局)审批。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4月1日,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接到公益线索举报后,立即将该案交由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莲都区院)办理。莲都区院迅速立案,开展调查核实。丽水市和莲都区两级院检察长带队赴现场勘查,同时检察机关邀请公益人士参与办案,聘请专家现场认定树龄,走访行政机关和业主单位,厘清监管职责,核实道路建设、移植项目等具体情况。经调查,存在古树移植项目未经审批、樟树遭受破坏等问题,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2019年4月8日,莲都区院向丽水市住建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加强古树移植审批和后续保护工作。同时,检察机关主动向丽水市政府通报案情。分管副市长两次组织现场调研,四次牵头召开专题会议。2019年6月3日,丽水市住建局作出阶段性回复。7月24日,丽水市政府最终确定樟树群全部原址保留,道路做线型调整,樟树群所在地27252平方米土地性质变更为绿化用地。为此,道路建设将多支出2000余万元。

 

2019年9月12日,丽水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出台《丽水市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专题会议纪要》,在全国率先建立“树评”制度,明确城市建设用地内古树名木统一由住建部门监管,上图挂牌公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土地出让前应先征求住建部门意见并在规划设计条件上注明古树名木位置及保护措施。

 

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继而在全市组织“守古树、护名木”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共办理案件90件,督促对600余棵古树名木采取保护措施,推动出台规范性文件4份。在检察机关的督促和支持下,丽水市政府于2020年12月出台《丽水市生物多样性与可持续利用发展规划》,将古树名木保护项目列为十二个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项目之一予以重点推进;公益人士也于同年底成立了全省首个古树名木保护公益组织。

新华社、检察日报、法制日报分别以“城建为树让路”“土地出让先过‘树评’关”等为题对本案进行报道。

 

【典型意义】

浙江丽水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萌发地和先行实践地。检察机关着眼生态保护,通过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能,在公益损害发生之前,推动政府变更建设规划,对中心城区原生态樟树群整体原址保护,有效维护了城市生物多样性。检察机关推动政府出台古树名木保护机制,明确监管职责,提出城市建设用地出让前需先过“树评”的要求,最大程度实现经济发展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双赢共赢。同时,检察机关乘势而为,部署专项监督行动,推动将古树名木保护项目列入当地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项目,提升了监督质效。此外,检察机关还构建起公益人士、公益组织参与案件办理的新模式,有效扩大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同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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