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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发布典型环境保护案例

2021-03-12 0 江苏法院网

三、被告人倪炳松等9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至12月间,浙江省桐乡市天顺垃圾清运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股东倪炳松与股东周文松伙同天顺公司其他人员,为共同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被告人张根、洪小勇等人(另案处理)无生活垃圾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合法处置成本的价格将生活垃圾交由张根、洪小勇等人处置,导致从浙江省海盐县黄桥码头运出的26船共计2.009万吨生活垃圾被直接抛入长江南通段、太仓段,65船共计2.28万吨生活垃圾被运至浙江湖州、安徽当涂等地非法填埋,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经鉴定,天顺公司非法处置的生活垃圾为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固体废物。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倪炳松等9人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倪炳松等9人违反国家规定,随意倾倒或非法填埋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生活垃圾,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倪炳松等9人六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一百万元至一万元的罚金,同时判处没收违法所得。被告人倪炳松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跨省向长江倾倒生活垃圾污染的典型案例。严厉打击污染长江的犯罪行为,特别是打击跨流域污染行为,是人民法院保障长江大保护战略顺利实施的具体体现。本案中被告人参与、实施长江中倾倒垃圾或土壤中填埋垃圾,数量高达数万吨,造成打捞或挖掘、清运、处置案涉垃圾及环境修复等产生的费用以千万元计,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法院在审理中注重全面追责、严厉打击生活垃圾非法跨界倾倒处置的行为,注意严查中间人、带路党,对全环节、全链条的犯罪行为予以打击,全面发挥刑罚的惩戒作用,有力地震慑了潜在的犯罪分子。本案犯罪行为涉及江苏、浙江等多地,两省多地法院积极构建协助沟通联动机制,对依法公正审理案件,保障案件处理结果的同一性,推动长三角区域环境资源一体化司法保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是增强长江保护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积极尝试。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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