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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2020-04-03 0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载明:“......三、对于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未按处罚要求整改到位的环评违法项目,一律不予受理其环评文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规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于2018年2月24日作出的环办环评〔2018〕18号《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载明:“……一、‘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三、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建设单位主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技术评估和审查结论分别作出相应处理:(一)对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依法作出批准决定,并出具审批文件。(二)对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依法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可以依法责令恢复原状。……五、各级环保部门要督促‘未批先建’建设项目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通过依法查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依法受理和审查‘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将所有建设项目依法纳入环境管理,为实现排污许可证‘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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