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律智库 | 环境智库 | 宣传智库 |
  • GDEM.ORG.CN

为您服务:我要咨询法律、生态环境技术与案件问题:[在线留言] [微信交流]

环保技术常见问题解答

2020-03-27 0


Q:

五金加工新建项目拿到批复后未投产未验收,想要增加设备和增加水抛工序,可否直接做扩建后再一起验收?

A:

对建设项目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发生重大变动的,可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的要求,或按扩建、技改范畴,办理相应环保手续。


Q:

纺织业的包覆纱、电脑绣花、织带这三种产品是否属于纺织品制造中“纺织物及其制品制造”登记表类别?

A: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20项“纺织品制造”,如你司包覆纱、电脑绣花、织带生产过程如涉及洗毛、染整、脱胶工段,或者产生缫丝废水、精炼废水的,则应编制报告书;如生产过程仅采用经编、纬编、横编及钩针等工艺,则可以编制登记表;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则应编制报告表。


Q:

沙石场是否需要办理环评?

A:

如果砂石储运过程涉及洗砂等加工行为,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137条“土砂石、石材开采加工”办理;如果仅为储存功能,可参考该名录第180条“仓储(不含油库、气库、煤炭储存)”办理。


Q:

环保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可以是原项目环评单位吗?

A: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和第五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第三款“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等规定,建设单位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责任主体,可以自行或委托任何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报告。


Q:

建在居民楼集中区域的商场引进餐饮是否需要环评?商业餐饮油烟排放有哪些要求和规范?

A:

1. 环保部已经印发实施且现行有效的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有:《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方法及检测技术规范(试行)》(HJ/T62-2001)、《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

2. 根据最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这类餐饮项目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Q: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什么项目属于迁建性质?

A:

《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未对建设项目性质作出定义。迁建项目一般指原有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和事业发展的要求,按照国家调整生产力布局的经济发展战略的需要或出于环境保护等其他特殊要求,搬迁到异地而建设的项目。迁建项目的严格定义建议向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咨询。


Q:

碳氢清洗生产线替代传统的电镀生产的除油工序是否需要申请环境影响评估?

A:

如果项目仅增加碳氢清洗线替代传统除油工序,建议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44号》)中第“68.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中的“其他”类别编制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Q:

电镀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如何界定?

A:

建议根据《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 环办环评[2018]6号)中电镀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对项目变动情况进行判定;并根据《关于环评管理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保[2015]52号)要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Q:

电解和电镀有区别吗?哪个污染大?禁止电镀准入的产业园能批电解行业吗?

A:

电解是将电流通过电解质溶液或熔融态电解质,(又称电解液),在阴极和阳极上引起氧化还原反应的过程。通电时,电解质中的阳离子移向阴极,吸收电子,发生还原作用,生成新物质;电解质中的阴离子移向阳极,放出电子,发生氧化作用,亦生成新物质。电镀是特殊的电解,是利用电解原理在某些金属表面上镀上一薄层其它金属或合金的过程,是利用电解作用使金属或其它材料制件的表面附着一层金属膜的工艺从而起到防止金属氧化(如锈蚀),提高耐磨性、导电性、反光性、抗腐蚀性(硫酸铜等)及增进美观等作用。 

电解和电镀的污染大小应根据项目规模、原辅材料使用、生产工艺及产品方案等通过环评文件确定;电解行业入园不受禁止电镀入园限制,但应满足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的有关要求。 


Q:

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需要编制环评报告表?

A:

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和商业餐饮污水(项目内规划餐饮项目),无论排向自然水体还是排入市政管网,是否均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答:根据《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房地产等项目产生的污水经自建预处理设施处理后进入市政管网排入集中污水厂进一步处理后排放的,填报登记表。如果没有城镇集中污水处理厂,需自建配套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直接排放的,应编制报告表。

另根据名录第七条“ 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如仍有疑问可直接咨询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http://www.mee.gov.cn/hdjl/bzxxzs_1/)。


Q:

化妆品企业拟建研发实验室及中试生产线,生产过程涉及很少容量的乳化反应是否算化工工业,选址是否必须在化工园区?

A:

根据项目生产工艺,该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保部令第44号)中第十五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第39项“日用化学品制造”类项目,此类项目不属于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环发〔2012〕98号)及我省《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环〔2014〕27号)等文件要求入园的石化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Q:

应当填写登记表的项目在网上登记之后,是否还需申领排污许可证?

A: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在进行备案后即完成环评手续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在线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为完成”;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规定,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填报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十五条还规定备案信息要向社会公开(涉密的建设项目除外)接受公众监督,且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纳入有关环境监管网络管理范围,没有需要申请竣工环保验收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境保护部按行业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因此,已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的建设项目需对照公开的管理名录确认是否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


Q:

建设项目环评行政许可的决定过程中是否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进行审查?审查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是什么?

A: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环保部2016年第73号公告)对建设项目选址的环境影响评价提出了相关要求,例如第“3.3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节,要求“分析判定建设项目选址选线、……等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规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的符合性,并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进行对照”,同时,建设项目环境质量现状、主要环境影响、环境风险、公众意见、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均与建设项目选址直接相关。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粤环〔2015〕86号)第八条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在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要审查“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相关规划的要求,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域的,是否符合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Q: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稿包括哪些内容?

A: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三种类别,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2.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分别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出《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和〈环境影响登记表〉(试行)内容及格式的通知》(环发〔1999〕178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部令 第41号)要求编制。


Q: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粤办函〔2017〕471号)中”珠三角和清远不再新建陶瓷项目“的具体定义?

A:

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粤办函〔2017〕471号),珠三角和清远市不再新建陶瓷厂(新型特种陶瓷项目除外)所指的陶瓷厂根据《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的术语和定义,不再新建卫生陶瓷、建筑陶瓷、日用和陈设艺术陶瓷项目。


Q:

金属切割、焊接的项目应该做报告表还是登记表?分类名录登记表写的是“仅切割组装的”,这里的“组装”是指哪些方面的?

A: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44号)中第二十二类中所列“仅切割组装”类建设项目,不包括有焊接工序的组装项目。对于第二十二类,若非“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建设项目,“仅切割组装”类项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有焊接工序的组装项目则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来源: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