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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环境司法保护:环境民事私益诉讼面临困境及解决办法

2020-03-19 0 陈彦鸿 刘嘉《环境》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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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白云区春兰花园噪声污染案现场


一、        环境私益诉讼发展现状

习总书记在2018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发表讲话,从战略高度明确生态文明建设根本大计的历史地位,深入阐述了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意义,明确提出了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基本遵循。习主席的讲话确定了生态文明的重要地位,也同时让国民环保意识的觉醒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加强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案件的审理,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充分发挥环境资源民事审判的救济和修复功能。2018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民事一审案件192008件,审结182691件。同比2017年,受理数增加14507件,上升8.17%;审结数增加1426件,上升0.79%。虽然这几年环境公益诉讼是社会热门话题,但是其数量仅是环境诉讼案冰山一角。

环境诉讼案件依据诉讼维护和救济的权益为分类标准,可以将环境诉讼分为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私益诉讼。二者维护的权益存在本质区别。环境公益诉讼注重对受损生态环境本身的预防和救济,即其宗旨是维护和救济环境公共利益。环境私益诉讼的宗旨是为私人利益提供救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并为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个人利益损失的受害者提供救济。虽然有时救济环境公共利益,可能会使部分污染受害者的利益得到简洁救济,但这并不意味着环境公益诉讼是对某一群体或某些公共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进行救济,毕竟环境公益诉讼的重心是监督和促使环境行政机关充分履行职责,而环境私益诉讼重心是对污染受害者私益的救济,这才是环境诉讼案发展的重中之重。但现实情况确是近几年大多数环保法庭都主张救济环境公益,对环境私人利益的救济远远不够。

二、        环境私益诉讼权利救济的缺失

----以佛山市南海区瑞安花园噪声污染案为例

肖先生和邓女士系夫妻关系,共同住在瑞安花园某房屋内生活。夫妻二人所住房屋楼下负一层为瑞安花园的水泵房及二次供水蓄水池。水泵房内设有一台用于二次供水的立式多级离心泵(25kW),水泵24小时工作,每隔一小时便启动抽水,每次抽水时间持续20分钟。该水泵设备安装时没有采取有效的减振防噪措施,直接安装于地下室的结构底板上,而且供水管道在穿墙安装时同样未采取有效的减振防噪措施,再加上设备老化,水泵运行时噪音非常大,运行时水泵振动噪声通过水泵底座传递到墙体,进水噪声通过进水管道传递到墙体,水泵运行噪声与进水噪声共同作用,通过墙体产生结构传声,对肖先生和邓女士所住房屋内环境质量产生了明显的影响,严重影响了肖先生和邓女士的正常家庭生活。

经肖先生和邓女士了解,该水泵房为瑞安花园的公共配套设施,目前由佛山市南海瑞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维护。自2009年肖先生和邓女士入住后,要求佛山市南海瑞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水泵房设施进行改造,该物业公司未予以重视。无奈之下,肖先生自2015年1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多次通过佛山市长热线(12345)投诉此事,佛山市南海瑞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虽对水泵房有进行检修,并且更换了水泵的进水阀、回水阀、液压水位控制阀,并派专人跟进,在每晚22时30分关闭进水阀门,于次日8时30分手动开启进水阀,避免因夜间进水产生噪音。但是以上对水泵房的改进措施仍然没有彻底解决噪声问题。2019年1月15日,肖先生到环保信访部门进行投诉,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于2019年1月16日回函答复中建议肖先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并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鉴于行政部门的答复,2019年1月21日,肖先生和邓女士委托广州市环境保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到现场调查测量,测量结果显示瑞安花园负一层水泵房设备正常运行时,通过结构传声方式对肖先生所住房屋内声环境造成了明显影响。书房室内的夜间噪声等级均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规定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A类房间夜间35 dB的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昼间和夜间均存在超标的情况。

广州市环境保护投资公司出具《噪声扰民调查分析报告》后,肖先生再次与小区物业管理者协商,要求其采取措施对水泵房噪声排放问题进行整改,物业管理者未予理会。故肖先生与邓女士于2019年2月11日向以小区物业建设者广东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小区物业管理者佛山市南海瑞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的环境私益诉讼,该案于2019年4月10日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二被告共同委托的律师认为:首先,对于原告单方面委托广州市环境保护投资公司出具《噪声扰民调查分析报告》合法性、有效性不予确认。被告认为这是原告单方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报告,所以被告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其次,本案案涉房屋属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其噪声的标准应采用《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两大标准,依据这两大标准,若原告委托的机构检测数据准备,则涉案水泵房噪声昼间和夜间均达标。

截止发稿时间,该案还未正式宣判。鉴于案件庭审过程中原、被告争执的焦点,笔者为此专门请教了国内噪声专家卢庆普教授,卢教授说,此案原告提交的《噪声扰民调查分析报告》非检测报告,而是专家依据检测结果所作出的调查分析报告。此案所涉及的噪声,专业名称是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目前我国关于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两项国家标准中都有所体现,其内容是相同的,只是适用范围有所区别:《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级与控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级与控制。但是从技术的层面上来分析,环保部门是对噪声问题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它所制定的标准对居民楼内的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噪声问题具有参考价值。目前虽然还没有明确适用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的标准,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规定的是同样性质的问题,即产生噪声的设备通过结构传声至室内后如何科学评价的问题。在对居民楼内的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噪声进行评价时,可参考该标准。通过卢教授的专业解答,笔者对该案的争议焦点已经有了明确的判断,后续笔者会继续关注此案的判决结果。届时再与各位读者分享。

三、        当前环境私益诉讼面临的困境

首先,公民普通有畏讼心理,认为维权艰难。笔者在今年4月份,采访了一位住在祈福新村的业主吴小姐,其本人备受所住的居民楼电梯噪声困扰两年多,期间多次跟小区物业管理者交涉但是始终未得到解决,吴小姐想自己承担解决噪声的费用,但是电梯是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拥有的,其本人不是适格的修缮主体,而且对电梯改造以增加减震降噪的设备所需的费用高达十几万。面对提起环境私益诉讼解决目前困境,吴小姐坦言,首先是不愿走到诉讼这一步,毕竟走到诉讼这一步代表着与小区物业管理者彻底决裂,其为以后自身还生活在这个小区感到忧心;再来是真的走到诉讼这一步,作为应当承担解决噪声问题的责任主体之一房地产开发商,本人背景同房地产开发商相比较,过于微不足道,所以对官司会胜诉没有任何信心。从吴小姐的心理想法,我们可以看到群众对于诉讼的公平性,缺乏基本的信任心理。

其次,公民对提起诉讼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缺乏明确指引。群众普遍认为环境私益诉讼案维权特别艰难,就是难在举证上,不仅难以确定侵害行为何时开始存在,甚至有时候还难以确定加害人。提起环境诉讼,公民需提交环境受侵害的初步举证责任,但是对于具体应当委托哪个鉴定机构很多时候缺乏头绪,即使有些当事人委托了鉴定机构又无法确定自己委托的机构是否具备司法鉴定资格,其出具的鉴定报告提交法院时法院是否被认可等等一系列问题。

最后,环境案件专业化程度高,诉讼过程中缺乏专门知识人论证环境侵权问题。每个环境私益诉讼案所涉及到环境细分领域的专业知识可能都不同,当事人、法官和律师可能都不理解其中的环境技术原理。缺乏环境专家论证环境侵权问题,法官审判时不仅需要依据环保技术论证证据,还需要运用法律对案件作出裁判,这不仅增加了法官了工作量,还使得法官本身的角色定位出现偏差。我们从上述南海区瑞安花园噪声污染案也可明显感受到,若是在庭审中出席一位环保专家对噪声污染进行分析讲解,法官对于根据法律规定原、被告究竟应该由哪方担责将十分清晰明了。

四、        推进环境私益诉讼的途径

1、健全公众参与环境司法的制度化途径

在我国环境法治发展过程中,新《环境保护法》首次规定了公众参与原则。我国在“十三五”规划中提出了“构建政府、企业、公共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要求,对公众参与原则的贯彻实施在顶层政策上进行了设计,但是在环境司法领域中的公众参与原则尚未形成完善的实施机制。建议在环境侵权私益案件中,能够在部分环节吸收并听取公众意见,增强维权公民对司法公平正义的信心。所以亟需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环境司法的相关制度。

2、发挥典型环境案例的指导价值

现阶段我国的审判机关仍是在传统的民事侵权法视角下开展环境侵权案件的审理工作,而由于传统民事侵权审理机制对环境侵权案件难以全面指导,所以审批机关在环境司法实务中常面临着缺乏审理依据的困境。虽然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但是在此背景下,构建完善的环境侵权私益案件指导案例体系,发挥典型案例对环境侵权私益案件审判实务的指导价值,将是现阶段我国完善环境侵权私益案件审理机制的最好选择。

3、由环保专家担任环境诉讼案的人民陪审员

鉴于环境案件的技术性要求,环保专家共同参与环境案件审理不失为一种选择。中国《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制度的决定》及《法院组织法》等都有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规定,这为环境资源审判庭吸纳环保专家参加法院庭审提供的法律依据。法官与环保专家的结合将大大提高环境案件的处理效率,保证审理环境案件的公平公正性。当然,法官和环保专家之间应当有一定的分工与协作,比如法官负责运用法律作出裁判,环保专家运用环保技术专业的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技术依据。环境法律与环境科学的结合将有效弥补法官对环保技术知识的不足,更是高效处理环境案件的坚实基础。

4、加强政府对环境权益救济的支持

在环境司法实践中,环境侵权行为的受害者教之加害者在资金、技术及知识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距,尤其是环境私益领域。受害人维权更是艰难。我国环保部门在司法领域上对环境权益的救济仍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形成完善的指导机制。为了保障维权公民在环境侵权私益案件中得到技术设备、鉴定机构的选择、专家人才支持等资源,建议政府建立引导公民环境私益诉讼维权的救济渠道。

五、广东省环境私益诉讼的先进经验

广东省环境保护志愿者指导委员会是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经与广东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广东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协商,并报业务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局同意,于2009年10月30日成立。省环保志愿者指导委员会的工作不仅仅是促进和加强省环保行业志愿者活动的管理和指导,广泛的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各项活动,更是宣传和教育社会各方公民积极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环境健康良性发展。2017年6月23日省环境保护志愿者指导委员会大胆探索,积极尝试,合力构建环境资源民事私益诉讼合作机制,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和省环保基金会签署了全省首个《关于办理环境资源民事私益诉讼案件的合作协议》,这是全省首份法院与环保部门合作签订的环保私益诉讼协议,是我省司法系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创新性举措,也是公民环保维权的新途径。省环境保护志愿者指导委员会并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白云区人民法院走访了珠三角广州、深圳、东莞、珠海、中山、佛山、江门、肇庆等地级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和环保局,建立了珠三角的法院、检察院和环保部门的联动体制。广东省为环境私益的救济提供丰富的资源支持,为受害公民环境私益维权开辟了新途径。

广东省将认真学习、叙述谋划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大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好绿水青山,充分发挥生态优势,不断拓展发展空间、增强发展后劲,推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广东大地落地落实、结出丰硕成果。

(《境民事私益诉讼的困境和出路》本文摘自: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主办《环境》杂志2019年6期,作者:陈彦鸿 刘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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